最高法院負責人談馳名商標認定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

最高法院負責人談馳名商標認定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
[專訪]
準確把握立法意圖 加強馳名商標司法保護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關於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接受記者專訪,介紹了起草中的一些想法。
問:請問這次為何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答:馳名商標的社會關注度比較高,企業、個人和社會各界對此都很關注,也是一個熱點。我們全文公布就是想儘量多聽取各方意見,做到集思廣益,這是第一個考慮。
第二個考慮是,最高人民法院一貫注重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的制定以及案件的審理,我們都希望透明度高一些。比如我們建立了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網,將案件裁判文書全部公開,之前有司法解釋稿也曾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次也是體現公開、公正、透明的一個舉措。
問:請您介紹一下《徵求意見稿》起草的目的和依據。
答:起草《徵求意見稿》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準確把握立法意圖,有效解決當前馳名商標司法保護中的突出問題,統一司法標準,依法加強馳名商標司法保護。
起草工作主要立足於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主要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及其精神,對於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一些突出問題作出了解釋。
第二,總結審判經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7月24日發布)和《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6日施行)分別對於在審理計算機域名和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問題作出規定。此外,各級法院在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等民事案件中對認定馳名商標進行了探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和保護了一批馳名商標,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審判經驗。我們在起草中注意認真總結和反映了這些審判經驗。
第三,從國情和實際出發。既要依法加強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依法給予強化保護,又要防止馳名商標制度的異化現象,如防止經營者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的消極現象。因此,《徵求意見稿》特別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如需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範圍、認定馳名商標的考慮因素及舉證責任、馳名商標的保護條件、管轄法院等問題,依法進行了規範。
問:《徵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對於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認定,這是出於何種考慮?
答: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商標馳名是認定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構成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而且,為防止當事人單純地獲取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不正當地追求法律保護以外的其他意義,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按需認定原則,強調馳名商標的認定必須為審理案件所必須,嚴格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範圍。鑒於此,為遵循按需認定原則以及規範和統一司法認定範圍,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第二條對於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作出了規定,且在第三條中規定了不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
問:《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不寫入判決主文,也不在調解書中予以認定。”請問這是為什麼?
答:鑒於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在個案中為保護馳名商標權利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認定,屬於認定事實的範疇,而且為儘量減少當事人利用馳名商標認定追逐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對於馳名商標的認定不寫入判決書主文,也不在調解書中認定馳名商標。
問:對於當事人請求保護馳名商標的民事案件管轄問題,第十四條為什麼要列出兩種不同意見?
答:鑒於當前社會生活中馳名商標認定被“異化”的現象較為嚴重,而在法律規定的認定標準又不可能非常具體,在具體把握上具有較大的彈性,容易導致執行尺度不一,為儘量統一司法尺度和糾正一些不規範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要求只能由中級以上法院管轄此類案件。但是,對於是否還需要進一步集中管轄法院,仍有不同意見,故《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列舉了兩種不同意見。
[規定]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考慮哪些因素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要素,司法實踐中對於這些因素的具體把握進行了較多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在總結認定經驗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關於各因素之間的相互關係
在認定馳名商標時,對於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素通常都要進行綜合考慮,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考慮部分因素即足以認定所涉商標馳名,而無需機械地一一考慮其全部因素。而且,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一些因素之間也是相互重合的,如其第(一)項規定的“知曉程度”,恰恰需要通過其他各項規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宣傳情況、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加以證明。因此,《徵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一款對於如何處理這些因素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規定。
關於商標馳名的地域範圍
馳名商標應當是在全國範圍內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但這並不意味著在所有地區均具有知名度,而只需在國內大部分地區(主要地區)具有知名度即可。而且,按照商標權的地域性原則,認定馳名商標必須以商標在中國境內馳名為必要,在國外馳名而在國內不馳名的商標,不能僅僅根據其在國外的馳名情況而在中國境內受到馳名商標保護。但是,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一些商標在國內外的馳名情況相互影響,因此,在一些情況下也需要考慮國外馳名的情況。《徵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二款對此作出了規定。
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考慮因素
為便於實踐中具體把握,《徵求意見稿》第五條從舉證的角度,對於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考慮因素進行了細化規定。特別是,考慮到我國商標註冊程式較為複雜和註冊時間較長,該條第二款將註冊前後的持續使用時間納入了考慮範圍。而且,考慮司法認定的實際和特點,該條第三款強調了馳名商標認定應當以實際馳名程度為最終標準,對於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反映馳名程度的一些情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全面客觀地對待,不能機械和簡單化地處理。例如,有些法院將曾獲取省級著名商標、行業排名等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硬性條件,這種做法有些簡單化和絕對化,也會給企業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負擔,因而有必要給予適當限制。
[焦點] 如何依法加強保護
認定馳名商標的主要目的是依法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徵求意見稿》針對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對於加強保護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關於馳名商標的舉證問題
馳名商標是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實,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對其主張的商標馳名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是,考慮到認定馳名商標的舉證一般較為複雜,對於曾被認定過的馳名商標等特殊情形,為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徵求意見稿》又作出了減輕舉證責任等特殊規定。
對於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認定過的馳名商標,或者曾被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對方當事人不持異議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但如果法院另有證據(如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推翻該事實,仍以實際情況為準,以便於審理法院加強對於該商標馳名情況的審查等。而且,對於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第二審程式中才提出異議的情形,考慮此類商標構成馳名的蓋然性較高的實際,《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由該當事人舉證。考慮到商標馳名情況具有動態性,可能因時間和市場等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以及為防止當事人在馳名商標認定中“串通”造假,《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四款規定,除上述情況外,馳名商標的認定不適用自認規則,對方當事人對於馳名商標的認可,並不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
馳名商標之間的馳名程度是有差別的,有些“超級”馳名商標可能達到了家喻戶曉、眾所周知的程度,如海爾、可口可樂商標,對於這些除相關公眾以外的社會公眾都廣泛知曉的商標,不應再要求進行繁瑣的舉證,應當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認知,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據此,《徵求意見稿》第七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關於損害後果的界定
考慮到對於註冊的馳名商標所給予的是在不相同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的跨類保護,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不應簡單地從一般商標侵權的市場混淆意義上進行理解,通常都涉及因誤導相關公眾而減弱其顯著性或者貶損其聲譽,因而《徵求意見稿》第八條對此進行界定。這種界定更符合此類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實際,更利於加強馳名商標的保護。當然,這種界定直接涉及到跨類保護的範圍,故第八條第二款要求“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其經營者產生相當程度的聯繫”,而不能是程度不高的“聯想”,且第九條還要求考慮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在被控侵權商品中的知名度。這些限定便於審判實踐中準確把握跨類保護的範圍,避免使跨類保護成為“全類保護”,從而使跨類保護更符合立法意圖。
構成侵犯馳名商標的註冊商標,法院可判決禁止使用
對於搶注他人在先未註冊或者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註冊商標,給予馳名商標所有人禁止其使用的民事救濟,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關於“禁止使用”的規定精神,符合馳名商標保護實際,也有利於加強馳名商標保護,故《徵求意見稿》第十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基於同樣的精神,原告以被告商標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倘若被訴侵權商標系被告在先使用而被原告搶注了的商標,被告當然應當有權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並可以提出禁止原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反訴。
[案例]
星巴克之爭
星源公司、統一星巴克訴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關注點:1.將他人馳名商標搶先註冊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利用馳名商標知名度,是否享有在先的合法權利?2.將他人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足以造成誤認或者誤解的,是否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2003年,美國星源公司和上海統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向上海二中院起訴,認為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在企業名稱和經營活動中使用與“星巴克”、“STARBUCKS”文字及圖形相同或近似的標誌,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上海二中院審理查明,原告是一家在美國註冊成立、並在美國及世界範圍內從事咖啡零售業務的公司,於1996年、1999年分別將“STARBUCKS”文字標誌、“STARBUCKS”文字及圖形標誌、“星巴克”文字標誌在中國內地進行了商標註冊,並通過各類媒體、促銷和公益活動對商標等進行了長時間的廣泛宣傳,故認定“STARBUCKS”商標、“星巴克”商標為馳名商標。2000年3月,星源公司與其在美國設立的全資子公司SBI公司及統一星巴克三方共同簽訂一份商標許可協定,規定統一星巴克可以使用星源公司上述三種註冊商標。其後,統一星巴克陸續在上海、杭州、南京等地開設星巴克咖啡連鎖店以擴大經營,並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上述三種商標。
而成立於2000年3月的被告將“星巴克”作為企業名稱,並在玻璃窗、立牌、收銀條、定額發票、咖啡店個人名片等經營場所及其經營活動中使用“星巴克”、“Starbuck”文字及圖形標誌。
法院將兩被告的文字及圖形標誌與兩原告的商標文字等進行比較和觀察,認為均整體相似,考慮原告文字及圖形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因素,認定兩被告構成對“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的近似。法院認為,被告將“星巴克”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具有主觀惡意,由此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馳名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二中院判決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標使用權、停止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並在《新民晚報》上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二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06年12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星巴克”商標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狗不理之爭
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訴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關注點:1.行為人將他人已經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作其商品名稱使用,是否構成侵權?2.在先權利人能否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突出使用,且用於廣泛宣傳?
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後變更為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註冊了“狗不理”文字商標。1999年,該商標被國家工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以濟南天豐園飯店侵權為由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6.5萬元。
被告天豐園飯店辯稱,被告是提供餐飲服務的國有企業,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為服務項目灌湯包的服務標識,並且在冠以天豐園飯店的字號下使用,與原告的區別十分明顯,對服務對象不會產生誤認。濟南的老食客都知道濟南大觀園的狗不理包子是濟南著名小吃,早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就存在,從來沒有人認為濟南的狗不理灌湯包與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有關係。被告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為灌湯包的服務標識從1979年開始,已連續使用20多年,而原告的商標是在1994年註冊,依我國有關商標法律,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的規定,被告認為,原告所訴商標侵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濟南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在經營中使用有關“狗不理”包子等標識並進行宣傳的行為性質,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狗不理”服務商標。法院認為,被告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務項目,也未使用原告對於“狗不理”商標的特定書寫方式。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天津狗不理不服,抗訴到山東省高院。二審認為,天豐園飯店開業以來提供“狗不理豬肉灌湯包”這一食品,並非是在天津狗不理集團商標註冊並馳名後為爭奪市場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並沒有違背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考慮到“狗不理”是馳名商標,被告將“狗不理”三字用於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指示牌,可能誤導普通消費者。因此,終審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停止在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進行宣傳;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請。(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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