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顏美本等與黃榮俊房屋典贖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顏美本等與黃榮俊房屋典贖案的批覆》在1988.02.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顏美本等與黃榮俊房屋典贖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2.13
  • 實施時間:1988.02.13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3日(86)粵法民申字第56號“關於顏美本等與黃榮俊房屋典贖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所述:1951年,海豐縣陶南鄉顏慶引將其在本縣汕尾鎮掇烏街105號樓房一座,出典給該鎮居民黃榮俊,典期四年。次年,陶南鄉土改,顏慶引被定為地主,並於勞改中死亡。1955年2月典期屆滿。1980年,顏慶引的繼承人顏美本等向承典人要求回贖,遭拒絕而於次年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這種房屋典當關係,是否準許回贖的問題,我們研究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法務部1952年7月31日(52)財農字第103號聯合通令的精神,本案出典方在典期屆滿後二十多年才提出回贖,不應準許。出典房屋之產權應歸承典人所有。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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