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行醫罪犯罪主體條件徵詢意見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行醫罪犯罪主體條件徵詢意見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04月29日發布,自2001年04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1年04月29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4月2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犯罪和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非法行醫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醫療衛生秩序,危害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嚴懲。但是,由於在審判實踐中對刑法規定該罪主體條件的醫務專業術語如何理解有爭議,影響對該類案件依法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前述法律規定中,是否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是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條件。審判實踐中的疑問是:(1)醫生資格和醫生執業資格是不是同一概念?如果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內涵是什麼?(2)199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施行以後至1999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施行以前,對“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應當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具有醫生資格,並被醫院或者其他衛生單位聘為醫生,但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的人?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以及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特徵求你部對上述問題的意見,請將你們的意見以及相關的依據函告我院。
附:
衛生部關於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徵詢意見函的復函
(2001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非法行醫罪犯罪主體條件徵詢意見函》(法函[2001]2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非法行醫罪犯罪主體的概念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人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執業醫師法》,根據該法規定,醫師是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學專業人員。醫師分為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刑法》中的“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應當是按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的醫學專業人員。
二、關於《執業醫師法》頒布以前醫師資格認定問題
《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
衛生部、人事部下發了《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註冊辦法》。目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正在對《執業醫師法》頒布之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認定醫師資格,並為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醫師辦理執業註冊。
三、關於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問題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採血車出車採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四、關於鄉村醫生及家庭接生員的問題
《執業醫師法》規定,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經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的鄉村醫生應當在註冊的村衛生室執業。除第三條所列情況外,其他凡超出其申請執業地點的,應視為非法行醫。
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取得合法資格的家庭接生人員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接生,不屬於非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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