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為地方法院、檢察院補充政法專項編制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為地方法院、檢察院補充政法專項編制的通知》的通知在2004.12.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為地方法院、檢察院補充政法專項編制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12.27
  • 實施時間:2004.12.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央編委已批准,在2001年地方法院政法專項編制實際精簡的基礎上,先期為地方法院補充12782名政法專項編制。現將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為地方法院、檢察院補充政法專項編制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32號)轉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這次補充的編制,在明確給各個法院分配的編制數後,不直接下達編制,由各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待有關法院按規定招錄入員後,再根據已招錄入員的職務與數量下達相應數量的編制。必要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商當地編制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對補充的編制進行適當調劑。
二、為了推進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的改革,這次下達的編制,各高級人民法院、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省會市中級人民法院用於補充審判人員不得超出本院此次分編的30%,其餘一律專編專用,用於招錄聘任制書記員,不得沖銷不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超編人員,其他人員也不得占用。
三、補充審判人員、招錄聘任制書記員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4]50號)進行。補充審判人員、招錄聘任制書記員,應當分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把嚴進人關口,確保錄用人員質量。
四、加強對補充編制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政法專用編制管理的備案制度。
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補充編制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將各級人民法院補充編制的分配使用情況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高級人民法院發現本轄區有違反規定使用編制的情況,應當嚴格予以糾正,並對主要責任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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