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復函》在1992.04.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4.02
  • 實施時間:1992.04.02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經〔1991〕6號《關於保險單能否抵押的請示》收悉。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答覆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抵押物應當是特定的、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財產保險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的書面證明,並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者變賣的財產。因此,財產保險單不能用於抵押。
1992年4月2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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