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是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請示》作出的批覆。經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月17日發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經《法釋〔2013〕7號》宣布自2013年4月8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3年1月17日
  • 實施日期:2003年1月24日
  • 當前版本:2013年4月8日廢止
發布信息,批覆全文,修訂信息,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已於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覆全文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復

修訂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已於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釋〔2013〕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8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廢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目錄(第十批)
序號:51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名稱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
發文日期、文號:2003年1月17日法釋〔2003〕4號
廢止理由:與刑法的規定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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