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羅超華與王輝明房屋典當糾紛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羅超華與王輝明房屋典當糾紛案的函》在1991.07.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羅超華與王輝明房屋典當糾紛案的函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請字第1號《關於羅超華與王輝明房屋典當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我們研究認為:從該案的情況看,羅超華與王輝明家於一九五六年所立的典當契約,在當時是合法的。羅對原房屋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承典人在承典的小院內建房,與契約約定並不矛盾,不影響出典人按約定行使回贖的權利。因此,我們基本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應準予出典人按約定回贖原房屋和新建的房屋。回贖時出典人應對承典人新建房屋所花費用予以適當補償。至於王輝明家的住房問題,如確屬困難,可提出申請,由法院出面聯繫,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解決。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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