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美華、包頭市新材料套用設計研究所訴神州經濟技術開發公司名譽權糾紛指定管轄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美華、包頭市新材料套用設計研究所訴神州經濟技術開發公司名譽權糾紛指定管轄的復函》在1991.04.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美華、包頭市新材料套用設計研究所訴神州經濟技術開發公司名譽權糾紛指定管轄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4.20
  • 實施時間:1991.04.20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內法民字第1號《關於請示對王美華、包頭市新材料套用設計研究所訴神州經濟技術開發公司名譽權糾紛指定管轄的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該案已由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移送你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並已進行了實體審理,故以仍由該院依照再審程式重新審理為宜。請你院通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意見辦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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