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小曼訴工商銀行長沙縣支行賠償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小曼訴工商銀行長沙縣支行賠償案如何處理的復函》在1993.05.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小曼訴工商銀行長沙縣支行賠償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5.02
  • 實施時間:1993.05.02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號《關於汪小曼訴工商銀行長沙縣支行賠償存款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由於長沙縣支行在辦理提前支取汪小曼存款時,沒有按規定核對取款人的身份證件,該行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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