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覆》在2004.09.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9.04
  • 實施時間:2004.09.0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新行監字第27號請求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或者未按規定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確認該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式。有關較大數額的標準問題,實行中央垂直領導的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國務院部委的有關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認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認定。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沒收處罰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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