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在1990.03.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3.10
  • 實施時間:1990.03.10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滬高民他字第5號關於張珠英訴彭紹安債務糾紛案撤訴後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原告張珠英以暫因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在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其撤訴後,張珠英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又提出新的證據再行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990年3月10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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