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於金明與趙文運房產糾紛一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於金明與趙文運房產糾紛一案的批覆》在1988.10.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於金明與趙文運房產糾紛一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10.24
  • 實施時間:1988.10.24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9月15日《關於於金明和趙文運等五人房屋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崔希舜未經趙文運等房屋共有人的同意,於1972年11月4日擅自將鄭州市南學街67號院內東屋北頭二間出賣給於金明是不合法的。1984年11月,該房屋共有人趙文運等訴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要求廢除房屋買賣關係。第一、二審法院判決買賣關係無效並無不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可維持第一、二審判決,駁回於金明的申訴。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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