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研修學者制度的規定

201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231號印發 《關於建立法律研修學者制度的規定》。該《規定》共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研修學者制度的規定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文號:法〔2015〕23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31日
通知,規定,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建立法律研修學者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法〔2015〕231號
本院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研修學者制度的規定》已經院黨組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31日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研修學者制度的規定
為加強與法律院校、研究機構的交流合作,積極推動我國套用法學理論研究發展,現就建立法律研修學者制度規定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定期開展接收全國法律院校、研究機構專家學者參加法律研修工作。法律研修活動組織工作面向社會公開進行。
二、法律研修內容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及司法改革等工作的重點理論課題,法律研修課題與接收研修人員方案一併公布。
三、法律研修學者應經法律院校、研究機構推薦或同意,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綜合素質好、法學功底深厚、科研能力強,有志於推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設。
四、參加法律研修申請由個人根據公布的研修要求提出,經相關專家評議後,按程式批准。法律研修期限一般為1年,集中研習時間不少於60天。
五、法律研修活動根據課題內容具體安排。法律研修成果須經有關專家進行中期評估和期終評議,優秀研究成果予以獎勵。
六、法律研修學者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和安排研修工作有關部門共同負責;法律研修期間的業務指導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部門具體負責。
七、法律研修學者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違反紀律要求的,視情節取消研修資格,並按規定追究責任。
八、最高人民法院切實加強與法律院校、科研機構溝通聯繫,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認真總結經驗,為法律研修學者提供工作便利,積極促進研修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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