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體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體規定的通知》在1980.03.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體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0.03.18
  • 實施時間:1980.03.18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80]人大常會字第10號通知,在1980年內,從1月1日起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起訴的現行殺人、放火、搶劫、強姦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本院已經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現對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上述幾類現行犯死刑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後,應在裁定書的最後結論部分寫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規定,本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對××犯×××判處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應在判決書的結論部分後另行寫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規定,本判決即為核准死刑的判決。”
(二)執行死刑命令和停止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署名,按一犯一令發給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一份,不對外公開宣布。在執行死刑命令中應寫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規定”字樣(見附屬檔案(一)(二))。
(三)原審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出布告,要寫上:經×××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或二審判決),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外開放的地方,不準在公共場所張貼布告。
(四)經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犯,仍按過去辦法,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核准死刑案犯的數字和備案材料報告本院。表報中所列的具體罪名應以刑法分則的規定為準(見附屬檔案(三))。
(五)1980年1月1日起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仍按本院[79]法辦字第92號《關於報送死刑覆核案件的幾項規定的通知》辦理。關於報送物證問題,除能夠附卷的書面證據仍應報送外,其他物證只附送原物的照片和物證的鑑定及說明。對於不報送的物證,應由原審人民法院妥善保存。高級人民法院在提審被告人時,對此類物證必須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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