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級組織領導系統諸問題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級組織領導系統諸問題的指示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0年03月24日發布,自1950年03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級組織領導系統諸問題的指示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0年03月24日
  • 實施日期:1950年03月2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組織
  廣東省人民法院:
報告及來電各一件統已收悉,報告內敘附有你院臨時組織機構表一份,並未見及,諒系漏封;本院曾於1月29日以法秘字第127號函請中南軍政委員會轉發你院:“調查各級審判機關情況要點”一份,諒已收到,希按該件開列各項另詳填報。茲就你院所詢各點,分別復告如下:
一、關於組織系統:法院組織法正在擬定中,將來原則上可能採取三級兩審制。至目前則就一般言之,不服縣及省轄市人民法院之民刑事判決者,得向省人民法院抗訴,不服省人民法院之判決者,得向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行政區所設分院抗訴。分院所為第三審之判決,即為終審判決。本院其他職權之得由分院行使者,將另有規定。
二、省人民法院領導、監督縣及省轄市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而本身則除受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外,關於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的領導與監督;在最高人民法院未設分院以前,直接受本院之領導與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並負責領導和監督全國各級審判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為中央領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法院一般司法行政工作之機關。縣人民法院與縣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關係與省法院與省政府之關係同。省法院之分院在其區域內原則上執行省法院第二審之審判職務,仍受省法院之領導與監督。省法院因省區遼闊或其他關係認為有必要時,得設分院;亦可為便利起見即就專署司法處(科)改組,但不必將專署司法處(科)一律改為分院。大行政區直轄市法院判決案件時,得抗訴於大行政區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在分院未設立之前,其抗訴辦法另定之。省轄市法院與縣法院同為第一審法院,均以省法院為第二審抗訴法院。
三、人民法庭問題:中南軍政委員會所頒人民法庭暫行條例所指人民法庭,系土改時期審判某幾種特別規定的案件的法庭。但人民法庭之任務可能擴大,其存在時期可能延長,現尚未有決定。至於各級人民法院,則為通常審判機關,審判一般民、刑案件。兩者自有區別。關於人民法庭的職權和特點,可參考上述中南軍政委員會公布之人民法庭暫行條例。目前中央正在擬定關於人民法庭的通則。
四、法院組織法正在擬定中。本院現正與中央各有關機關根據數省市所定辦理民刑案件暫行辦法商擬有關訴訟程式之試行辦法。
五、以後來文,希寫明發出年月日,以便查考,並加蓋機關印信。
此復
附:
廣東省人民法院關於審級組織領導問題的請示
一、一般情況
偽廣東高等法院及其所屬8個分院(專署),80個地院(各縣)均於1949年底分別由各地人民政府或軍管會接收完竣,有的已建立新的人民法院,有的還沒有建立,有的正在準備建立中,已去令其速呈報,現尚無法統計確切數字。省人民法院本年元月成立。暫設秘書處、司法行政處、審判處三個部門(附省院臨時組織機構表),經改造訓練兩個月的舊人員43人業已參加工作,並已進行審理案件的業務。
二、存在著的問題
(一)組織系統--不知是幾審幾級制ⅶ在華北是縣、省(行署)。華北人民政府三審制,中南只頒布舊人民法庭暫行條例,而沒有各級司法組織機構的規定,是否就按華北的三級加上中央成為四審制,或者只有中央、省、縣三級呢這是第一點。
縣裡現有人民法庭,是否同時還建立人民法院,抑根據華南還未進行土地分配的具體情況,先成立人民法院,然後再建立人民法庭,或者法院、法庭並而為一,統稱之人民法庭,在法庭里分工合作,另在專署建立法院呢。
(二)領導關係--省院與省府、縣院與縣府、分院與專署或省院下及分院、縣院,上至中南、中央司法行政部及最高人民法院,並省院與市院(中央轄)、縣院與市院(省轄)之間,在行政與業務上的關係又均如何,在思想上還不夠明確。
(三)業務關係--省市院的、縣市院的及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業務範圍和關係,沒有具體明確的劃分清楚,常有互相推諉,或互相受阻的矛盾現象發生。在監獄的組織領導上業務關係也都有不夠明確的地方。
三、幾點意見
(一)組織機構--省人民法院應在專署建立分院,代行業務並於各縣建立人民法庭,同時建立縣市人民法院,很好地互相配合,俾致分工合作之效,應請中央迅頒統一組織機構(包括各級法院的內部組織)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臨時組織條例,以克服各自為政的紊亂現象。
(二)訴訟程式--關於民刑案件的訴訟方法程式應注意之點及縣人民法院與人民法庭業務劃分關係等,在中央未頒布統一法令之前,應請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民刑訴訟暫行辦法,俾得有所遵循。
(三)交流經驗--為能普遍的吸取全國的司法經驗,使各地的經驗能夠及時的互相交流,建議由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有計畫地頒發和翻印各種好的、典型的司法材料,以改進和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
(四)檢察機關--各級人民檢察署的內部組織與各級人民法院工作關係,業務聯繫上雙方面都不清楚,亦請予以確定,以便利工作。
以上各點希分別指示遵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