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涉港澳台當事人公告送達期限和答辯、抗訴期限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涉港澳台當事人公告送達期限和答辯、抗訴期限的請示的復函》在2001.08.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涉港澳台當事人公告送達期限和答辯、抗訴期限的請示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8.07
  • 實施時間:2001.08.07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年8月15日滬高法[2000]485號《關於如何確定涉港澳台當事人公告送達期限和答辯、抗訴期限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當事人在內地法院起訴、應訴或者抗訴時,需要履行一定的認證、公證或者轉遞手續,人民法院的司法文書目前尚無法採用與內地當事人完全相同的方式對港澳台當事人送達。因此,對港澳台當事人在內地訴訟時的公告送達期限和答辯、抗訴的期限,應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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