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在1999.11.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11.24
  • 實施時間:1999.11.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據悉,最近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經濟糾紛案件中,凍結並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導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影響了社會穩定。為杜絕此類事件發生,特通知如下: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