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動的緊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動的緊急通知》在1988.02.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動的緊急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2.09
  • 實施時間:1988.02.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一、最近,國務院及各有關部門,已先後發出通知,要求加強安全管理,確保生產運輸和春節期間的安全。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運用法律武器同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動進行堅決的鬥爭。對於已經起訴到法院的這類案件,必須依法抓緊審判。
二、對於故意放火、爆炸、破壞交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活動,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應依法從重從快予以懲處。
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包括攜帶)或者盜竊、搶奪爆炸物,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定罪處刑,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尚為造成嚴重後果但已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定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刑。
三、對於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要嚴肅處理。對其中情節特別惡劣或者造成後果特別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從重處罰。同時,對那些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主管人員,也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四、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實施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處罰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公安機關的裁決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外,應予維持。
五、審理這類案件,應當選擇一些典型案例,以適當形式進行法制宣傳,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廣大幹部和民眾遵紀守法。在審理中發現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以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預防犯罪。
以上通知,請認真執行,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希隨時報告。
1988年2月9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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