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興榮訴黃文英離婚一案管轄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興榮訴黃文英離婚一案管轄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4年11月14日發布,自1984年11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4年11月14日
  • 實施日期:1984年11月1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民事訴訟管轄
  雲南省景東縣景福人民法院:
周興榮訴黃文英離婚一案,據你庭來函,黃文英在婚後被拐賣至安徽省固鎮縣何集公社何集大隊一隊與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於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將該案移送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該院於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詳,查無此人,將案件退回。經你庭查準黃文英地址後,於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將案件移送固鎮縣人民法院,並於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和五月六日兩次去函催辦,未得到回覆,為此,向本院反映這一情況。
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號《關於外流婦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婦女重婚後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中第三項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後,原夫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應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這一批覆是根據外流婦女重婚後的特殊情況作出的。婦女外流重婚後,原夫往往難以查知其下落,為使原夫能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以及根據民事訟訴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精神,我們認為,對外流婦女原夫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覆,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為宜。因此,本案應由你庭受理。在審理中,需要向黃文英進行調查的,可以要求固鎮縣人民法院給以協助。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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