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去加拿大澳大利亞定居的手續問題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79年12月01日發布,自1979年12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79年12月01日
- 實施日期:1979年12月0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邊防與出入境管理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外交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1979年5月8日《關於簡化我國公民去澳大利亞團聚或探親的手續事》和9月21日《關於改變中國公民申請去加拿大定居和探親的手續的通知》的兩文規定,申請去澳大利亞、加拿大兩國定居的我國公民,憑我公安部門發的護照即可向公證機關或法院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書”,申請去加的公證書檔案編號須加“定”字,公證處辦妥後交申請人使用。
望通知所屬單位,照此辦理。
根據外交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1979年5月8日《關於簡化我國公民去澳大利亞團聚或探親的手續事》和9月21日《關於改變中國公民申請去加拿大定居和探親的手續的通知》的兩文規定,申請去澳大利亞、加拿大兩國定居的我國公民,憑我公安部門發的護照即可向公證機關或法院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書”,申請去加的公證書檔案編號須加“定”字,公證處辦妥後交申請人使用。
望通知所屬單位,照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