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北京市北協建設工程公司第三工程處起訴北京市北協建設工程公司解除掛靠經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北京市北協建設工程公司第三工程處起訴北京市北協建設工程公司解除掛靠經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復函》在2003.08.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北京市北協建設工程公司第三工程處起訴北京市北協建設工程公司解除掛靠經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8.28
  • 實施時間:2003.08.28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306號《關於原北京市北協建設工程公司第三工程處起訴北京市北協建設工程公司解除掛靠經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原北京市北協建設工程公司第三工程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第(9)項規定的“其他組織”的條件,其作為原告起訴北京市北協建設工程公司解除掛靠經營關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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