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2005.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5.04.29
  • 實施時間:2005.04.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關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同時,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人民法院內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申請,由立案庭登記後及時移交行政審判庭審查,由行政審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的,由行政審判庭執行。
二、關於費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凍結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案件,每件收取一萬元以下受理費。凍結期滿後需要繼續凍結的,不再收取受理費。採用凍結措施的實際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各地在執行中對遇到的問題應當認真進行研究,並及時向我院反饋。
2005年4月29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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