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不再核准類推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不再核准類推案件的通知》在1997.09.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不再核准類推案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09.22
  • 實施時間:1997.09.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1997年10月1日以後審理此前發生的適用類推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7年10月1日以後,各級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向我院報送類推案件。
二、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經報送但在10月1日前尚未核准的類推案件,應當根據修訂後的刑法第三條的規定,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於按照修訂前的刑法需要類推定罪,修訂後的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對於按照修訂前的刑法需要類推定罪,修訂後的刑法也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如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適用修訂後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1997年10月1日以後,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髮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修訂前的刑法需要類推定罪的案件,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19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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