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後已經生效判決的複查改判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後已經生效判決的複查改判管轄問題的復函》在1998.08.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後已經生效判決的複查改判管轄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8.31
  • 實施時間:1998.08.31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8〕64號《關於管轄區劃變更後複查案件審批程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的管轄區域隨行政區劃變更後,對於變更之前生效判決的複查改判(申請再審或決定再審),仍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2)法文字第3號《關於原審法院機構撤銷和管轄區域變更後判決改判問題的批覆》和(62)法文字第7號《關於原審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後判決改判問題的批覆》辦理。你省原由淮陰市、揚州市中院終審而現在屬宿遷市、連雲港市、泰州市管轄區內的各類案件,其複查和再審改判應由宿遷市、連雲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審結案件前行政區劃發生變更的情況。因此,該規定與上述兩個批覆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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