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在1993.04.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4.15
  • 實施時間:1993.04.15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13號《關於集體企業退休職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現答覆如下:
職工退休後雖然與企業已不存在勞動關係,但他們過去在崗位上履行的勞動義務仍是其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前提和基礎條件,而且其退休金的計算也需要企業提供依據。據此,集體企業退休職工因追索退休金而與企業行政發生的爭議可視為勞動爭議,並參照《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依法受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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