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出售淫穢物品如何計算追溯期限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出售淫穢物品如何計算追溯期限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8.21由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出售淫穢物品如何計算追溯期限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1.08.21
  • 實施時間:1991.08.21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30號《關於出售淫穢物品如何計算追溯期限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上同意你院的意見。
一、行為人“將淫穢物品出售他人後”,應當視為其違法行為已經終了。“致使淫穢物品接連不斷地在社會上轉賣、複製、傳播”,只能作為其違法行為的情節(即所造成的後果)來考慮,而不能視為連續或繼續狀態。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只要超過法定追溯期限,即不能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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