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當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門均被撤銷是否將主管部門的上級部門列為當事人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當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門均被撤銷是否將主管部門的上級部門列為當事人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12.23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當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門均被撤銷是否將主管部門的上級部門列為當事人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8.12.23
  • 實施時間:1988.12.23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豫法經字第16號“關於當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門均被撤銷是否變更主管部門的上級部門為當事人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開封市皮革工業公司勞動服務公司訴鄭州市新密區城建環保局建材公司(簡稱“建材公司”)購銷契約貨款糾紛案,受訴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財產在建材公司被撤銷後,由新密區人民政府成立的清財小組擅自作了處理。對此,新密區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責任。現新密區人民政府和建材公司的開辦單位區城建環保局均被撤銷,其一切善後工作由鄭州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組負責處理,因此,受訴法院可將鄭州市人民政府列為本案被告,由其在法院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財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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