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有關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有關問題的答覆》在2003.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有關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2003.08.27
  • 實施時間:2003.08.27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2003〕41號《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後潛逃至異地,其罪行尚未被異地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異地司法機關留置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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