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勞改犯在勞改期間又犯新罪法院對新罪判決後其前罪的殘刑從何時計算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勞改犯在勞改期間又犯新罪法院對新罪判決後其前罪的殘刑從何時計算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11.05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勞改犯在勞改期間又犯新罪法院對新罪判決後其前罪的殘刑從何時計算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6.11.05
  • 實施時間:1986.11.05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關於《勞改犯在勞改期間又犯新罪法院對新罪判決後其前罪的殘刑從什麼時間計算》的電話請示已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見,即:勞改犯在勞改期間又犯新罪原判刑罰並未停止執行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對於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應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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