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10.17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10.17
  • 實施時間:1992.10.17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157號《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宣告後,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抗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只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抗訴引起第二審程式的,第一審刑事判決在抗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經第二審審理決定對民事部分裁定發回重審,對刑事部分經審查認為原判量刑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一案按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並在再審判決書中說明案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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