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的意見

9月13日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紹《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相關內容,最高法院新聞局巡視員王玲主持發布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的意見
  •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意見》全文,《意見》解讀,

《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的意見
〔2016〕21號
為進一步最佳化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見。
1.遵循司法規律推進繁簡分流。科學調配和高效運用審判資源,依法快速審理簡單案件,嚴格規範審理複雜案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根據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社會影響等因素,選擇適用適當的審理程式,規範完善不同程式之間的轉換銜接,做到該繁則繁,當簡則簡,繁簡得當,努力以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
2.推進立案環節案件的甄別分流。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科學制定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的區分標準和分流規則,採取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方式,確保簡單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團隊及時審理,系列性、群體性或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對於繁簡程度難以及時準確判斷的案件,立案、審判及審判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會商溝通,實現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完善送達程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4.發揮民事案件快速審判程式的優勢。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積極引導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對於標的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簡單民事案件,或者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但標的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依法適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特別程式。積極引導當事人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轉入督促程式,推廣使用電子支付令。
5.創新刑事速裁工作機制。總結刑事速裁程式試點經驗,加強偵查、起訴、審判程式的銜接配合。推廣在看守所、執法辦案單位等場所內建立速裁辦公區,推動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無紙化流轉,促進案件辦理的簡化提速。
6.簡化行政案件審理程式。對於已經立案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案件,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機制。
7.探索實行示範訴訟方式。對於系列性或者群體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選取個別或少數案件先行示範訴訟,參照其裁判結果來處理其他同類案件,通過個案示範處理帶動批量案件的高效解決。
8.推行集中時間審理案件的做法。對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適用速裁程式或者簡易程式審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實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開庭、宣判,由同一審判組織在同一時段內對多個案件連續審理。
9.發揮庭前會議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導的法官助理主持召開庭前會議,解決核對當事人身份、組織交換證據目錄、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程式性事項。對於適宜調解的案件,積極通過庭前會議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對於庭前會議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和證據,在庭審中作出說明後,可以簡化庭審舉證和質證;對於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徵求當事人意見後歸納爭議焦點。
10.創新開庭方式。對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採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作證室等作證。
11.推行庭審記錄方式改革。積極開發利用智慧型語音識別技術,實現庭審語音同步轉化為文字並生成法庭筆錄。落實庭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審錄音錄像簡化或者替代書記員法庭記錄。
12.推進民事庭審方式改革。對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進行庭審,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式限制。對於案件要素與審理要點相對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相關要素並結合訴訟請求確定庭審順序,圍繞有爭議的要素同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13.探索認罪認罰案件庭審方式改革。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探索簡化庭審程式,但是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適用刑事速裁程式審理的,可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適用刑事簡易程式審理的,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式限制。
14.促進當庭宣判。對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應噹噹庭宣判。對於適用民事、刑事、行政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噹噹庭宣判。對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
15.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根據法院審級、案件類型、庭審情況等對裁判文書的體例結構及說理進行繁簡分流。複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說理。新類型、具有指導意義的簡單案件,加強說理;其他簡單案件可以使用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簡化說理。當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經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筆錄中記錄相關情況後不再出具裁判文書。
16.完善二審案件銜接機制。積極引導當事人、律師等提交電子訴訟材料,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和訴訟檔案電子化,運用電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移送。最佳化二審審理方式,圍繞訴訟各方爭議問題進行審理,避免二審與一審在庭審和裁判文書方面的不必要重複。強化二審統一裁判尺度、明確裁判規則等功能。
17.提升人案配比科學性。在精確測算人員、案件數量和工作量的基礎上,動態調整不同法院、不同審判部門的審判力量。根據法院審級、案件繁簡等相關因素,合理確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置比例,科學界定各自職能定位及其相互關係,最大程度地發揮審判團隊優勢。
18.推廣專業化審判。在充分考慮法官辦案能力、經驗及特長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確定審理類型化案件的專業審判組織,根據案件的繁簡程度確定專門審理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的審判人員。推進辦案標準化建設,健全案例工作制度。構建法官輪崗機制,完善業績評價體系,激發和保持審判隊伍的活力。
19.推進審判輔助事務集中管理。根據審判實際需要,在訴訟服務中心或者審判業務等部門安排專門的審判輔助人員,集中負責送達、排期開庭、保全、鑑定評估、文書上網等審判輔助事務。
20.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動綜治組織、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各類治理主體發揮預防與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完善訴調對接工作平台建設,加強訴訟與非訴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促進糾紛的訴前分流。完善刑事訴訟中的和解、調解。促進行政調解、行政和解,積極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
21.發揮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積極支持律師依法執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重視律師對案件繁簡分流和訴訟程式選擇的意見,積極推動律師參與調解、代理申訴等工作。
22.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2日

《意見》解讀

一、《意見》的制定背景
《意見》是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全國法院進行繁簡分流改革的綱領性檔案,目的在於通過這樣一個改革舉措,破解各級人民法院在執法辦案中面臨的供給側結構性矛盾。或者說通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改革,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實現程式簡化、文書瘦身,效率提升、公正提速,破解“案多人少”頑症,滿足人民民眾多元司法需求,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改革要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遇到關係複雜、牽涉面廣、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從人民利益出發謀劃思路、制定舉措、推進落實”。《意見》的起草,正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破解難題的舉措。“案多人少”矛盾在人民法院存在多年,幾乎是年年講處處有的一個司法頑症。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孟建柱書記提出:“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矛盾糾紛增多,加上立案登記制實施,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要通過多元化解、繁簡分流等改革辦法予以破解。”周強院長在今年“兩會”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也明確提出:“要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進一步完善簡易程式和小額訴訟程式,實現繁簡分流。”為了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對審判質效的需求,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和效率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改革作為今年司法改革的重點任務之一。
《意見》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注意總結基層經驗、聽取基層意見,吸納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有益建議,堅持民主科學決策。最高法院分管院領導親自帶隊深入湖南、浙江等地調研,充分聽取一線法官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司改辦多次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代表等參加的座談論證會,多次徵求全國法院系統的意見,徵求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全國律協等部門的意見。可以說,《意見》是在充分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項改革成果。
《意見》共22條,第1條為總體性要求,第2-15條主要著眼於完善訴訟程式,大體按照審判環節來安排,從立案、送達、程式簡化、機制創新、庭前會議、庭審、裁判文書、二審銜接等方面加以規定;第17-22條主要立足於最佳化資源配置,基本按照合理配置法院內部審判資源、充分利用法院外部司法資源依次作出規定。
二、《意見》的指導意義
《意見》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繁簡分流改革的司法指導檔案,其價值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意見》是滿足人民民眾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途徑。“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標。當前世界主要法治國家均面臨一個共同的現實問題,即民眾既要求嚴格司法,實現正義,又要求快速審判,提高效率,節約成本。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民眾法治意識的增強,全國法院案件數量近年來持續大幅增長,始終保持高位運行。特別是隨著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和行政訴訟法等許多法律的修改或制定,“案多人少”矛盾愈發凸顯。截至9月12日上午9時,全國法院受理案件1431.33萬件。其中,全國法院受理案件的80%以上在基層法院,基層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多數又是簡單案件。為此,《意見》既提出總體性要求,強調依法快速審理簡單案件,嚴格規範審理複雜案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做到該繁則繁,當簡則簡,繁簡得當,努力讓人民民眾有更多獲得感,又提出了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方面的21條具體舉措。
(二)《意見》是提升國家治理水平的重要表現。案件數量持續增長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所共同面臨的問題。解決“案多人少”矛盾,不能簡單寄希望於通過增加編制、人員來解決,而是要通過改革,從制度機制上採取措施。繁簡分流是一個系統工程,既涉及到訴訟程式的最佳化與完善,也涉及到司法責任制、法官員額制等其他司法改革舉措的跟進與落實,關聯度高、耦合性強,必須統籌推進。《意見》堅持多措並舉和綜合施策。既強調外部分流,又強調內部分流;既強調區分不同案件的特點,又強調發揮不同主體的作用;既強調完善訴訟程式機制,又強調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從而總體上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三)《意見》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方式。公正與效率的關係,是當今許多國家遇到的司法改革課題。建立健全多層次的訴訟制度體系,讓普通民眾更加便利地接近正義,已成為世界性潮流。中央在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中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系列改革舉措,立法機關修改法律完善簡易程式、小額程式,授權相關部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面對日益繁重的辦案工作任務和“案多人少”矛盾,“五加二”“白加黑”雖已是不少法官的工作常態,但是,各級法院不能再簡單依靠層層加碼、下指標、定任務,或者要求全員超負荷地加班辦案。《意見》以訴訟程式最佳化和司法資源結構性調整為抓手,最大限度地釋放辦案潛力,提高司法生產力。
(四)《意見》是總結地方創新做法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研究、思考、確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舉措,必須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要下工夫查找突出問題和現實困難,下工夫發現基層的有益探索”。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北京海淀法院等部分基層法院就開始探索繁簡分流,提出不少具有創新性的繁簡分流舉措。本輪司法改革以來,廣東、貴州等地法院用20%的司法人力資源辦理80%的簡單案件,用80%的人力辦理20%的疑難複雜案件,對繁簡分流改革進行了新的有益探索,形成了許多寶貴經驗。《意見》在加強頂層設計的基礎上,總結提煉許多地方法院的改革探索,推廣可複製的經驗。同時,考慮到各地法院在案件數量、繁簡程度、法官辦案能力、司法環境等方面存在的差別,《意見》立足於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更多地作出倡導性和指導性規定,從而給各地具體落實和未來探索預留空間。
三、《意見》的重點內容
《意見》的內容豐富,重點從以下“五個進一步”做一介紹。
(一)進一步發揮多層次訴訟制度體系的整體效能。一是根據案件特點、訴訟標的大小等因素,合理選擇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小額訴訟程式、簡易程式、普通程式等民事審判程式,最大程度地解決民事領域的“案多人少”矛盾。二是根據案件難易、刑罰輕重等情況,推動速裁程式、簡易程式、普通程式等刑事審判程式的完善,確保簡單刑事案件快審,疑難複雜刑事案件精審。三是根據爭議大小等因素,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機制,促進行政簡易程式的完善。
(二)進一步突出解決制約審判效率主要問題的關鍵實招。一是完善送達程式。推行訴前地址確認制度、強調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推廣電子送達、完善郵寄送達,解決制約審判效率提高的“老大難”問題——“送達難”。二是發揮庭前會議功能。通過庭前會議解決程式性事項、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定、確認無爭議事實和證據、歸納爭議焦點,提升庭審實質化水平。三是改革庭審方式。推進民事庭審方式改革,對簡單民事案件採取要素式庭審等新的庭審方式;探索刑事庭審方式改革,簡化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的庭審。四是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複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說理、簡單案件可以使用簡式裁判文書、當庭宣判案件可以簡化裁判文書、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書。
(三)進一步創新審判工作機制。一是實現分流機制的科學性。採取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機制,確保大量簡單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團隊及時審理,系列性、群體性或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二是探索實行示範訴訟方式。系列性或群體性民事、行政案件,選取個別或者少數案件先行示範訴訟,帶動批量案件的高效解決。三是推行集中時間審理案件的做法。簡單案件實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開庭、宣判,由同一審判組織在同一時段內對多個案件連續審理。四是完善二審案件銜接機制。最佳化二審審理方式,圍繞訴訟各方爭議問題進行審理,避免二審與一審在庭審和裁判文書方面的不必要重複。
(四)進一步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一是提升人案配比科學性。動態調整不同法院、不同審判部門的審判力量,科學界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各自職能定位及其相互關係,最大程度地發揮審判團隊優勢。二是推廣專業化審判。確定審理類型化案件的專業審判組織及專門審理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的審判人員,採取推進辦案標準化建設、完善業績評價體系等配套措施。三是推進審判輔助事務集中管理。通過安排專門審判輔助人員集中負責送達、保全等審判輔助事務,將法官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四是發揮法院外部資源作用。推動綜治組織、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等各類治理主體發揮預防與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促進訴外分流;發揮律師參與調解、促進案件公正高效解決等作用;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創造良好的司法生態環境。
(五)進一步重視信息化建設對審判質效的支撐保障。一是實現智慧型化辦案。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規範電子送達;推廣使用電子支付令,依法適用督促程式。二是創新開庭方式。採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快速審理簡單案件,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作證室等落實證人出庭作證。三是推行庭審記錄方式改革。利用智慧型語音識別技術實現庭審語音同步轉化為文字並生成法庭筆錄,探索使用庭審錄音錄像簡化或者替代書記員法庭記錄。四是推進訴訟檔案電子化,引導當事人、律師等提交電子訴訟材料,運用電子卷宗移送方式,等等。
《意見》今日發布後即開始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將認真組織對《意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同時將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還將適時開展推進改革措施落實的督察和經驗推廣工作,確保繁簡分流改革各項舉措的落實,讓改革措施能給人民民眾以及廣大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帶來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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