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195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臨時成立的特別軍事審判組織。任命賈潛為特別軍事法庭庭長,袁光、宋耀堂為副庭長,王許生等8人為審判員。1956年6月至7月,特別軍事法庭在瀋陽和太原兩地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45名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分別判處8年至20年有期徒刑。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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