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能否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能否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請示的答覆》在2007.11.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能否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11.13
  • 實施時間:2007.11.13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連雲港鷹游紡機有限責任公司與江陰周莊紡織設備廠專利侵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當事人放棄獨立權利要求,自願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由於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說的“權利要求”沒有僅限定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獨立權利要求”,因此也應當包括實施細則規定的“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是附加的技術特徵,對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包括獨立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因此從屬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要小於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因此,在當事人放棄獨立權利要求,自願選擇從屬權利要求作為其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的情況下,由於這種選擇既不違反法律,也沒有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二、當事人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與該專利權是否經過無效程式似沒有直接關係,但與案件是否中止訴訟有關係。正如前述,既然當事人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並不違反法律,也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那么一項專利權無論經過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式還是沒有經過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式,都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但是,當一方當事人所選擇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具備法律穩定性並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及本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訴訟的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例如,當專利權是實用新型專利時,由於未經過實質審查,也未經過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式對其有效性進行審查,甚至也未提供檢索報告證明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具備法律穩定性的初步證據,或者提供的檢索報告初步證明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所有權利要求缺乏新穎性、創造性,那么無論是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獨立權利要求還是從屬權利要求均不具備法律穩定性。在此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仍然可以放棄獨立權利要求而選擇從屬權利要求作為確定其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但是,由於所選擇的從屬權利要求也不具備法律穩定性,如果對方當事人在答辯期內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請求並申請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待專利無效結果作出後再恢復訴訟。如果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提出宣告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請求並且不申請中止訴訟,而僅以不侵權或者公知技術進行抗辯的,當事人選擇從屬權利要求作為確定其專利權保護範圍依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訴訟,在推定該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的基礎上,直接進行侵權對比或者確認公知技術抗辯是否成立。
三、噹噹事人放棄獨立權利要求,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以其所選擇的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與該從屬權利要求所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共同限定該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這就是說,不能僅以該從屬權利要求本身記載的技術特徵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也不能將沒有引用關係的其他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加在一起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因為每一個從屬權利要求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都系各自不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應當分別受到保護。例如,本案中,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3、4、5均為從屬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2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3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3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2引用的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4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4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2引用的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5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均為獨立的技術方案,專利權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一個或者全部予以保護,法院可以引導專利權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四、在當事人沒有放棄獨立權利要求,自願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自行採用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因為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最大,在當事人沒有主動放棄保護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噹噹事人沒有明確放棄以獨立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該獨立權利要求提出公知技術抗辯並且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公知技術抗辯原則處理,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或者方法屬於公知技術,不構成侵權。
此復
20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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