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永良合夥建房申訴案有關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永良合夥建房申訴案有關問題的答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01月04日發布,自1993年01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1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1月0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民訴綜合規定與解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張水昌合夥建房申訴案的請示報告》和卷宗已收悉。根據你院報告認定的事實,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我們研究認為:建房協定是雙方自願訂立的,其內容合法,且雙方已按協定履行。至於協定的主體資格問題,曾駿雖是未成年人,但有其生母楊晉代理實施民事行為;楊晉母子均有該市區正式戶口,屬可申請建房對象,故曾駿在協定中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原西城區房管局於1987年3月作出的撤銷原共建房層的批准手續的決定,是行政訴訟法實施前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當時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訴訟程式處理,並無不當。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終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請你院再向省人大辦公廳匯報,並做好房管部門的協調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好這起糾紛。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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