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2起涉民生執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2起涉民生執行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01月24日發布,自2016年01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6年01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1月2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目錄
1.被執行人廣州振君服飾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系列糾紛案
2.杜伯東申請執行廣州羅邑貿易有限公司工資支付案
3.許春財與楊順局撫養費糾紛案
4.三鹿乳業有限公司拖欠職工工資執行案
5.吳慶模等19244名蔗農追索蔗款糾紛案
6.安徽現在彩色印務有限公司拒不執行仲裁法律文書案
7.渠敬枝與劉亮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
8.陳星潤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9.郭可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10.羅小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11.陳奇妨害公務案
12.被執行人楊正田誠信履行賠償義務案
一、被執行人廣州振君服飾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系列糾紛案
--執行法官跑遍7市,全國26家法院協助,為百餘名工人追討拖欠工資82萬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4月份,被執行人廣州振君服飾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致拖欠工人工資,為此,該公司工人向廣州市海珠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該委裁決,廣州振君服飾有限公司應向彭某等153名工人支付拖欠工資報酬合計210多萬元。裁決生效後,廣州市振君服飾有限公司未履行義務,彭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即向銀行、車管、房管、工商等部門調查被執行人財產,除扣劃銀行存款7萬餘元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經搜查發現,該公司已不再經營。為打破執行僵局,執行法官積極與工人溝通,得知被執行人在全國各地有多家直營店鋪,可能有應收營業款及押金可供執行。執行法官在45天內奔赴廣東省內廣州、深圳、珠海、江門等七個城市,並聯繫湖南、重慶等廣東省外26家法院,共向100多個直營店鋪所在商場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將未結算給被執行人的款項直接匯給法院處理,並持續與上述商場溝通。截至2015年10月24日,執行到位24筆執行款合計75萬餘元,加上7萬元扣劃存款,總計82萬餘元。
款項到賬後,執行法官多次召開包括供貨商在內的債權人會議。經過耐心工作,供貨商們同意放棄在本次執行款中參與分配,從而使執行款可以全部分配給工人。2015年11月10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將執行款82萬多元按比例發還給工人們,得到當事人和社會輿論的一致好評。
(二)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體現在:第一,強化法院間相互協助。為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執行法官迅速反應,對省內財產直接執行,並聯繫省外法院協助執行,確保執行效果。第二,依法執行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為避免各地商場不配合執行,執行法官持續溝通釋法,贏得第三人積極支持。第三,促使工人工資優先受償。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通過債權人會議促使供貨商主動放棄參與分配,支持工人工資優先受償。
二、杜伯東申請執行廣州羅邑貿易有限公司工資支付案
--通過網路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天貓網店,依法凍結、扣劃支付寶賬戶資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杜伯東與廣州羅邑貿易有限公司工資等爭議一案作出裁決,裁令廣州羅邑貿易有限公司支付杜伯東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及解除勞動契約經濟補償總計約9萬元。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廣州羅邑貿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義務,杜伯東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後,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向廣州羅邑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寄送執行通知,但執行通知以“被執行單位已倒閉”為由退回。執行人員遂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網路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存款。申請執行人杜伯東亦表示廣州羅邑貿易有限公司位於廣州的工廠已停產很久,公司已經倒閉多時,單位員工無法聯繫上公司的負責人,廣州工廠的貨物及其他財產也早被處理完畢,其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
執行人員通過與杜伯東溝通注意到,廣州羅邑貿易有限公司曾在北京運作天貓網店,遂通過網路查找到了該公司註冊運營的天貓網店,並在第一時間與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聯繫,查詢被執行人賬戶及賬戶餘額。經查,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餘額約為3.1萬元,執行人員當即向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寄送凍結裁定及扣劃裁定。在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被凍結後,仍有款項陸續進入。2015年12月23日,在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協助下,執行法院成功從廣州羅邑貿易有限公司的支付寶賬戶中扣劃約5.3萬元,對不足部分進行額度凍結。截至2015年12月29日,對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又凍結金額約1.3萬元。
(二)典型意義
此案屬於新形勢下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有益嘗試。網路購物的普及,使得支付寶在電子商家和網路買家中廣泛使用。支付寶賬戶內的款項作為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屬於法院可執行的財產範圍。本案執行人員不局限於傳統的財產調查模式,藉助網路信息,拓展查詢思路,根據案件情況調查被執行人是否有運營網店等情況,挖掘被執行人的新類型財產線索。在查找到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有力地推進了案件的執行。
三、許春財與楊順局撫養費糾紛案
--被執行人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執行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路查控系統凍結其銀行賬戶後,被執行人迫於壓力,主動履行義務
(一)基本案情
許春財與楊順局撫養費糾紛一案,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準予楊順局與許春財離婚,雙方婚生女由許春財撫養,楊順局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400元,自2013年6月份起至女兒能夠獨立生活之日止。2013年度的撫養費2800元於2013年12月1日前付清,以後每年度的撫養費於每年7月1日前付清。
判決生效後,楊順局一直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許春財於2015年11月17日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楊順局支付女兒撫養費12400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了解到申請執行人家庭十分困難,被撫養人年紀尚幼,亟需此筆撫養費,執行法院加快了執行速度。但被執行人楊順局離婚後,一直逃避法院執行。2015年11月底,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開通全國法院網路執行查控平台後,承辦法官於11月30日將該案輸入全國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系統,該系統於當天下午反饋信息:被執行人楊順局在銀行賬戶內有存款8048.32元。12月1日上午承辦法官通過系統凍結楊順局銀行賬戶,下午銀行反饋信息顯示已成功凍結。隨後,承辦法官與楊順局取得聯繫,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楊順局懾於網路查控的巨大震懾力和執行工作的強大力度,於12月9日下午主動將剩餘撫養費4400元打入法院專用賬戶,並保證以後每年主動支付撫養費5000元。
(二)典型意義
追索撫養費的案件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家庭困難,且被撫養人年紀尚幼,被執行人一直躲避法院執行,遷離了原址,執行難度較大。執行法院充分利用全國法院網路查控系統,加大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控力度,高效執結了案件,及時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三鹿乳業有限公司拖欠職工工資執行案
---執行法院採取多種措施,將189名職工工資、補償費和社會保險等費用520餘萬元執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行唐三鹿乳業有限公司是由原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占有51%股份的有限公司,因“三鹿奶粉”事件,於2008年9月停產,除少數職工留守外,其他職工全部放假。2010年10月該公司營業執照被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到2013年3月,該公司除其他債務外(另案處理),尚拖欠189名職工的工資、補償費、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等520餘萬元。189名職工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並將三鹿乳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做出判決:一、在判決生效後30內,三鹿乳業有限公司將189名職工的工資、經濟補償費和社會保險等費用全部補發、補繳。二、三鹿乳業有限公司與189名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判決生效後,三鹿乳業有限公司未能主動履行義務,2013年9月當事人提出執行申請。因該公司拖欠債務較多,行唐縣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後,依法對該公司的資產進行了評估、拍賣。面對涉及人數眾多、具體情況差異大、標的額不同的情況,執行人員逐個認真核對,在確保數額準確無誤的情況下,將拖欠的工資、補償費用300餘萬元發放到189名職工手中,剩餘的各類社會保險220餘萬元,經社保有關單位及縣就業局審核確認後,一次性全部交至相關保險公司。至此,長達兩年半的勞動關係、工資、經濟補償和社會保險勞動爭議案件,圓滿執結。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執行這類案件,首先要加強溝通協調。執行法院多次找職工代表和企業負責人談話,多次與政府主管部門協調溝通,取得了各方面的積極支持。其次要注意規範執行行為。在執行時,執行法院依法將以該公司為被執行人案件併案執行,確保相關職工利益得到公平保障,同時依法評估和公開拍賣,依法制定執行款分配方案,確保執行活動合法合規。
五、吳慶模等19244名蔗農追索蔗款糾紛案
--廣西永凱糖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賓陽大橋分公司等拖欠蔗農甘蔗款2.5億元,被依法強制執行,蔗農甘蔗款全部執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廣西永凱糖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賓陽大橋分公司因拖欠吳慶模等19244名蔗農甘蔗款被訴至廣西賓陽縣人民法院,後經賓陽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確認廣西永凱糖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賓陽大橋分公司應向吳慶模等19244人支付甘蔗款總計2.5億元,分三期履行完畢。廣西永凱糖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賓陽縣永凱大橋製糖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調解書生效後,廣西永凱糖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賓陽大橋分公司未履行義務,19244名蔗農向賓陽縣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因本案與蔗農生計息息相關,且涉及人數眾數、數額巨大,在辦案過程中,執行法院注重向蔗農辯法釋理,引導蔗農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同時,賓陽縣人民法院啟動涉民生案件優先執行、快速執行機制,立即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並以最快速度採取執行措施查控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土地使用權、廠房及生產設備等資產,部分資產經依法評估後予以拍賣。經過艱苦努力,被執行人拖欠蔗農的2.5億元蔗款全部執行到位。
(二)典型意義
廣西三分之一的土地是甘蔗田,種植甘蔗的農民近2000萬。執行法院高度重視與蔗農生計休戚相關的案件執行,為此類案件開闢“綠色通道”,採取優先立案、快速執行的方式予以辦理。執行法院在該案執行階段僅用時兩個半月,執行全程公開透明,以2.5億元兌現了近2萬蔗農甘蔗款,執行效果良好。
六、安徽現在彩色印務有限公司拒不執行仲裁法律文書案
--被執行人逃避執行,其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被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協查,被採取拘留措施後全部履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安徽現在彩色印務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雙鳳經濟開發區內一家從事包裝品印刷的企業,因種種原因,自2014年9月開始拖欠工人工資,涉及工人150多人,累計金額達100餘萬元。2015年初,徐傳翠等80人向長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作出了仲裁調解書,確認應支付上述80人的工資合計50餘萬元。仲裁法律文書生效後,徐傳翠等80人分別向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長豐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執行人員發現,企業大門緊閉,一片蕭條,已停產多日,生產設備已被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通過進一步查詢發現,該公司無房產、土地及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定代表人王明峰去向不明,案件執行陷入困境。
隨後,執行人員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該公司日常工作負責人王某的電話,多次依法、依情、依理與其進行溝通,但王某始終沒有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或方案,也沒有提供法定代表人王明峰的去向,案件沒有實質性進展。在此情況下,執行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王明峰的下落。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明峰進行網上協查。後王明峰在合肥的某浴場出現,公安機關及時將其控制並移交至執行法院。在強大的法律威懾下,安徽現在彩色印務有限公司將拖欠一年之久的工資如數交到法院。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採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80名工人的工資難以兌現。在多次執行無果的情況下,執行法院請求公安機關協查法定代表人下落,由此打開了整個案件的突破口。公安機關充分利用網路平台優勢,及時發布協查信息,迅速對被執行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了定位和控制。懾於法律威嚴,被執行人最終支付了拖欠的工資。實踐證明,執行聯動機制對解決執行難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藉助公安機關力量,通過網上協查等方式迅速找到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
七、渠敬枝與劉亮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
--被執行人躲避執行,法院協調公安機關進行查控,促使其全部履行義務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3日,劉亮無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348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山東省魚台縣唐馬鎮楊辛莊路口時,與自南向北行駛至路口處的渠敬枝所騎的電動三輪車相撞,後渠敬枝起訴至山東省魚台縣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魚台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劉亮賠償渠敬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78207.54元。
判決生效後,劉亮未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渠敬枝向魚台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執行申請後,魚台縣人民法院向劉亮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劉亮拒不履行義務,也未報告財產狀況。魚台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23日依法對劉亮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罰款5萬元的決定。被司法拘留後,劉亮既不履行法律義務,也不主動交納罰款,拘留期滿後仍躲避執行。申請執行人渠敬枝因傷致殘,家庭生活困難,魚台縣人民法院按有關規定給予司法救助7000元。2015年11月,魚台縣人民法院向魚台縣公安局發出協查函,請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劉亮下落,發現後立即採取臨時控制措施。2015年11月13日,魚台縣公安局轄區派出所民警將劉亮找到並控制。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後,執行人員即刻前往派出所對劉亮採取司法拘留措施。2015年11月26日,被執行人劉亮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願意履行法律義務,當日,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定並履行完畢,本案得以執結。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劉亮被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仍不履行義務,逃避執行,使得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得不到實現。執行法院加強與公安機關協調配合,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協查、控制,依法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對被執行人形成震懾,使案件得以執結。本案充分說明,公安機關配合執行法院採取協查措施,對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具有重要意義。
八、陳星潤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申請執行人癱瘓在床,法院決定救助48萬元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被執行人張偉駕駛拖拉機由雲南省彌勒市西二鎮雨龍革村駛往西龍方向。行至西二鎮大茂卜村路段時,車輛翻至道路右側的水溝中,造成乘車人保天有、張宏波當場死亡,陳星潤二人(兩人系堂姐妹,姓名相同)均腰椎斷裂,造成一級傷殘,至今癱瘓在床,韓紹虎、許進才、周瓊玉、周朝貴輕傷。法院認定張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判決賠償保天有四名親屬經濟損失104910元,賠償陳星潤(1992年)193846.7元,賠償陳星潤(1984年)194488.43元,賠償周瓊玉1494.32元,賠償許進才1886.3元,賠償韓紹虎2145.5元,總計賠償約50萬元。張偉於2013年4月份出獄,出獄後外出打工,現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陳星潤二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腰椎斷裂,癱瘓在床,一直無錢醫治,且二人腳部均已開始腐爛,即將感染到上身,急需治療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雲南省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對陳星潤二人及其他申請執行人救助48萬元。
(二)典型意義
交通肇事案件是法院執行的難點,在農村地區農用車造成的群死群傷案件尤難執行。雲南省積極完善救助制度配套措施,將相關資金列入預算,由省級司法機關統一管理使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2015年使用救助資金近1000萬元,化解了很多中基層法院無法解決的大額救助案件,有效發揮了司法救助機制的作用。
九、郭可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拖欠數名農民工工資,兩次拘留後仍拒不履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自訴人劉大龍帶領17名工人在馮橋鄉曹莊窯廠給郭可存幹活,郭可存欠其工錢118000元。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由郭可存於2015年1月15日以前支付給劉大龍9800元,2015年1月20日以前支付20000元,其餘88200元於2015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於2015年1月14日支付劉大龍9800元,其餘款項沒有按時給付。2015年2月2日,劉大龍向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於當日立案後,向郭可存送達執行通知書,並責令郭可存申報財產狀況,但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義務並拒絕報告財產情況。2015年5月18日,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因郭可存拒不向法院申報財產,決定對其拘留15日。此後,郭可存仍拒不履行給付義務。2015年11月20日,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再次決定對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劉大龍勞動報酬108200元及遲延履行金。
郭可存在法院執行期間的問話筆錄證實,其在2015年3月底開始恢復生產,總共生產一百多萬塊磚。證人宋某證言證實,郭可存被拘留後,孫某又賣出了二、三十萬塊磚,且郭可存在窯廠尚有資產。借條複印件及收據證實,郭可存在本案執行期間借、收款金額達313660元。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可存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人劉大龍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郭可存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郭可存經營窯場,有履行能力卻拖欠多名農民工工資,執行法院兩次對其司法拘留,郭可存仍不悔改,逃避執行。進入刑事追責程式後,仍置多名農民工的生活困難於不顧,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沒有認罪悔罪的實際表現,最終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為其拒不執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
十、羅小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已有占地150平米三層樓房又新建占地200平米四層樓房,卻不履行15萬餘元的法定義務,被判處拘役5個月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對周來女訴羅小榮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羅小榮不服,抗訴至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判決羅小榮賠償周來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總計15萬餘元。判決生效後,羅小榮未履行義務,周來女於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于都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依法向羅小榮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但羅小榮在支付部分款項後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其餘義務,于都縣人民法院遂對羅小榮作出司法拘留決定,羅小榮親屬次日便支付了10000元的執行款。
法院查明,羅小榮於2003年建有一棟占地面積150平方米左右、三層樓高的房子並居住其中。2014年8月起,又新建一棟占地面積200餘平方米的房子。2015年7月7日,羅小榮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羅小榮親屬與周來女簽訂和解協定,一次性支付周來女賠償費用115000元,周來女出具諒解書。
2015年8月12日,于都縣人民法院對羅小榮一案作出判決,認為羅小榮有能力執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羅小榮在2014年被法院司法拘留並出具保證書後仍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有不良影響,故不予適用緩刑。結合羅小榮歸案後與周來女達成和解協定並履行完畢,獲得對方諒解,以及羅小榮的認罪、悔罪表現,判處羅小榮拘役五個月。宣判後,羅小榮表示服判,未抗訴。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羅小榮已有一棟占地150平方米左右的三層樓房,又新建一棟占地200餘平方米的四層樓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15萬餘元還款義務,但其一直不完全履行生效判決,被司法拘留並作出還款保證後,仍不悔改,繼續對抗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羅小榮在被執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間,能及時悔悟,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可能不會被移送追究刑事責任。正是由於其存在一定的僥倖心理,誤判了形勢,最終被嚴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受到法律的懲處。
十一、陳奇妨害公務案
--被執行人藏匿行蹤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傳喚時暴力抗法,導致執行人員輕微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在執行吳靜華申請執行上海快恰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中,依法追加該經紀事務所的投資人陳奇為被執行人。2014年9月10日上午,申請執行人吳靜華致電執行法官稱發現陳奇行蹤,普陀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即至普陀區東新路傳喚陳奇,但陳奇拒不配合併伺機逃跑,後陳奇將執行法官摔倒在地,致其頭部著地,身體多處受傷。經司法鑑定,執行法官遭外力作用致頭皮挫傷,右上臂、左肘部、左膝多處軟組織挫傷,面積超過15平方厘米,構成輕微傷。
陳奇被接警至現場的民警帶至公安機關,並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7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陳奇犯妨害公務罪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奇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處罰。2015年1月20日依法判決陳奇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陳奇不服判決提出抗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15年3月24日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不但逃避執行,還在被發現行蹤後拒不配合法院的傳喚,並以暴力行為抗拒,致執行法官輕微傷,嚴重妨害了公務,故被追究妨害公務罪刑事責任。該案例表明,執行法官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務的不法行為都將受到懲處。
十二、被執行人楊正田誠信履行賠償義務案
--被執行人楊正田誠實守信,多年如期履行債務,被贊為“最誠信被執行人”
(一)基本案情
2005年的一天晚上,被執行人楊正田在回家途中,將鏟車停路邊,由於未採取相關措施,導致一輛客運轎車追尾,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新疆溫宿縣人民法院和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楊正田賠償艾合提來木、玉山克依木、吐拉甫托乎提、楊正芳等四人總計40.59萬元。
2007年和2008年,四人陸續向溫宿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為確保申請執行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也不讓被執行人陷入絕境,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執行和解協定,由楊正田每年向法院交納四萬元,每位申請人分得一萬元,分十年付清。達成和解協定之後,為了履行諾言,楊正田千方百計節省各種開支,駕駛鏟車四處找活乾,有時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同時還打零工掙錢。為了幫家裡減輕壓力,他妻子也主動到磚廠搬磚,常年的體力勞動,也落下了一身病痛。為了節約費用,夫妻倆從1995年到新疆後20餘年從未回過老家。從2008年至2015年,楊正田從不需要提醒,總是準時到法院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已的承諾,至今已經履行到位30餘萬元,得到了申請執行人的認可,被贊為“最誠信被執行人”。
(二)典型意義
誠信是為人之本,多年堅守更需要堅定的信念。楊正田作為被執行人,尊重法律,信守諾言,每年堅持如期到法院繳納執行款。相比“老賴”想方設法規避、抗拒執行而言,楊正田夫婦的精神更顯珍貴,他們用實際行動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了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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