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09月29日發布,自2013年09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9月2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張琬奇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一)簡要案情
2007年3月23日19時許,被告人張琬奇因和前男友宮某某之間有經濟糾紛,到宮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歌舞廳欲收取當日的營業款。遭到拒絕後,張琬奇使用手機撥打“110”報警,謊稱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內有炸彈,造成公安機關出動多名警力趕赴現場進行排查,並疏散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內民眾200餘人。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張琬奇無視國法,編造爆炸等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鑒於張琬奇系限制責任能力人,且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張琬奇有期徒刑二年。
潘君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一)簡要案情
2010年11月30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潘君在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赤沙南約街邊,使用手機撥打“110”報警電話,編造在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官洲派出所內裝了炸彈,會在15分鐘後爆炸的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機關出動大量警力對官洲派出所及周圍進行排查。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潘君編造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潘君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熊毅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一)簡要案情
2012年8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熊毅得知債主將搭乘航班向其索債,為阻止或遲滯債主到達,遂撥打深圳機場客服投訴電話,謊稱當天從襄陽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將于飛機起飛後45分鐘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報後,隨即啟動一級回響程式,協調空管部門指揮ZH9706航班緊急備降武漢天河機場。緊急備降期間,導致空中9個航班緊急避讓,武漢天河機場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飛並啟動了二級應急回響程式,調動消防、武警等多個部門200餘人到現場應急處置,深圳航空公司為運送滯留在機場的乘客,臨時增加2個航班,給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毅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判決宣告後,被告人熊毅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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