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法務部、全國婦聯關於堅決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法務部、全國婦聯關於堅決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86.11.27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法務部, 全國婦聯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法務部、全國婦聯關於堅決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法務部, 全國婦聯
  • 頒布時間:1986.11.27
  • 實施時間:1986.11.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廳(局)、婦女聯合會:
近幾年來,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在一些地方比較嚴重。1983年以來,經過嚴厲打擊,依法懲處了一批拐賣人口的犯罪分子,使拐賣人口的犯罪活動有所收斂。但從1985年下半年以來,部分地區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又有增多趨勢。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對29個市、縣的調查,1985年2月以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有2302人,其中婦女2220人、兒童74人。據四川省調查,1985年下半年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有577名,比上半年增加近一倍。今年上半年,全國公安機關立案的拐賣人口案件448起,比去年同期上升2.3倍。廣東、湖南、湖北、河南、河北、福建、山東、雲南等省、自治區的一些市、縣,均相繼發現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
當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出現了一些新的手法。有的犯罪分子闖進住宅將嬰兒搶走;有的到醫院婦產科嬰兒室盜走剛出生的幼嬰;有的佯做保姆騙走兒童;有的以招工為名誘騙青年婦女;有的結成團伙竄入城鄉從事拐賣人口的犯罪活動。
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目前又趨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地方對這一犯罪活動的危害性、長期性認識不足,產生麻痹鬆勁思想,認為前一段對拐賣人口的犯罪分子已依法進行了打擊處理,情況有所好轉,因而撤銷了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的專門機構,放鬆了這項工作。二是有些拐賣人口的犯罪分子也認為風頭已過,乘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之機,以幫助找工作、介紹對象、旅遊、合夥經商等為誘餌,重操舊業,拐騙、販賣婦女,牟取暴利。三是有些基層幹部、民眾法制觀念淡薄,認為收買婦女、兒童不違法,而是“辦好事”,“成人之美”;有的甚至包庇、支持、參與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竭力阻撓解救受害婦女、兒童的工作。
為了儘快地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勢頭壓下去,確保社會治安的穩定好轉,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繼續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制止其繼續蔓延。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是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絕對不相容的醜惡現象,直接侵害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風氣,在一些案件多發地區,甚至影響民眾生產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當前,在城鄉人口大量流動的情況下,拐賣人口犯罪活動可資利用的客觀條件相應增多,如果我們麻痹鬆勁,不採取堅決的打擊和預防措施,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將會繼續蔓延擴大。對此,各地必須引起充分重視,尤其是發案多的地區,一定要把打擊和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列入各有關部門的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協同作戰。打擊和預防拐賣人口的犯罪活動,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民政、婦聯等有關部門,必須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各負其責,共同來辦。公安機關要抓緊案件偵破,及時將拐賣人口的犯罪分子查獲歸案。檢察機關要及時批捕、起訴。人民法院要抓緊審理,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犯罪分子。司法、宣傳、婦聯等有關部門都要從各自角度,加強對民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婦聯和公安機關要相互配合,做好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解救工作。民政部門要負責做好遣送工作。各有關部門對民眾來信來訪中申報婦女、兒童失蹤的,要認真登記接待,然後按分工交主管部門處理,不得推出了事。
三、堅決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在拐賣人口犯罪活動比較突出的地區,要把打擊拐賣人口的犯罪分子作為“嚴打”鬥爭的重要內容。按照1983年中央辦公廳轉發的公安部和全國婦聯兩黨組《關於堅決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報告》(中辦發〔1983〕14號檔案)精神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對構成拐賣人口罪的,不管是直接拐賣、間接拐賣,是一道販子,還是二道、三道販子,都要堅決打擊。對其中的慣犯、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對用劫持、綁架等手段拐賣婦女、兒童、摧殘虐待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把在青年男女雙方自願基礎上介紹婚姻,收受部分錢物的牽線人,與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嚴格加以區別。
必須強調,對阻撓解救被害婦女、兒童工作,圍攻、毆打前來解救的工作人員或親屬的,經教育無效,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比較突出的重點地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進一步宣傳刑法、民法通則和婚姻法,認真做好普及法律常識的工作,使廣大基層幹部民眾增強法制觀念,充分認識買賣人口是國家法律不允許的。依靠基層黨政組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向青年婦女進行理想、道德教育和形勢教育,並注意解決她們在生產、工作、學習、婚姻戀愛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運用典型事例,向婦女和她們的家長、親屬進行宣傳教育,使她們提高警惕,自覺抵制犯罪分子的誘騙、拐賣活動。
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辦案經費問題,要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請地方財政部門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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