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鐵道部公安局關於鐵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站車交接案件中加強協調配合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鐵道部公安局關於鐵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站車交接案件中加強協調配合的通知》在2006.04.1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 鐵道部公安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鐵道部公安局關於鐵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站車交接案件中加強協調配合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 鐵道部公安局
  • 頒布時間:2006.04.10
  • 實施時間:2006.04.10
各鐵路公安局、鐵路運輸檢察分院:
幾年來,各級鐵路公安機關認真執行旅客列車刑事案件站車交接制度,對發生在旅客列車上的刑事案件認真受理,及時將查獲的犯罪嫌疑人和證據依法移交前方車站公安機關偵查,有力地打擊了列車上的刑事犯罪;各級鐵路檢察機關加強了對站車交接案件的審查逮捕、偵查監督工作,收到了較好的效果。為了進一步加強鐵路公安、檢察機關在辦理站車交接案件中的協調配合,保證查辦站車交接案件工作依法順利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70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
一、各級鐵路公安、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加強協調配合對於依法正確處理站車交接案件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公安機關要提高對檢察機關履行偵查監督職責的認識,自覺接受監督;鐵檢機關要充分理解公安機關站車交接工作中的困難,要在加強偵查監督的同時對公安機關的工作給予支持和幫助。鐵路公安、檢察機關既要加強協調配合,又要各司其職,依法辦事。要不斷增強公正執法意識,有效減少和避免執法中的隨意性,認真解決有法不依、有罪不究和以罰代刑等問題,切實維護旅客列車秩序和廣大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各鐵路公安處和鐵檢院應於每季度末舉行一次聯席會議,公安處主管處長、法制、刑偵、治安部門負責人和鐵檢院主管檢察長、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參加,通過聯席會議溝通情況,及時協調解決辦理站車交接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做好查辦站車交接案件工作。各鐵路公安局和鐵檢分院應於年中和年末舉行一次聯席會議,公安局主管局長、法制、刑偵、治安部門負責人和鐵檢分院主管檢察長、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參加,協調解決基層單位辦理站車交接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三、建立定期情況通報和相關材料互通制度。各鐵路公安處應於每季度末向鐵檢院書面通報站車交接案件的發案、立破案、提請批捕、撤案和作其他處理的情況。各鐵檢院應於每季度末向公安機關通報站車交接案件的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情況,特別是對有報案登記而未立案、有交站記錄無回執等案件的檢察監督情況。對於有關案件登記台賬、辦案記錄、交站手續等原始資料,鐵檢院偵查監督部門經主管檢察長批准可以指定專人到公安機關查閱,公安機關應當在3日內提供。對於接收案件的站所辦理站車交接案件,鐵檢院偵查監督部門應依法進行檢察監督,公安機關應當切實予以配合。
四、鐵路公安機關要進一步明確站車交接的工作任務,克服困難,正確劃分有關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的具體責任,認真辦理每一起站車交接案件。受理站車交接案件的公安機關如果作出撤案處理的,應當將有關文書向移送案件的公安機關回復。移送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同級檢察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分別向上級請示辦理。鐵路檢察機關要認真審查站車交接案件,重點審查有報案登記而未立案的案件和有交站記錄無回執的案件,及有旅客報案而未予登記的案件。公安機關辦理站車交接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和要求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鐵路檢察機關應積極配合。
五、加強執法檢查。執法監督檢查以各鐵路公安局、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為單位,於每年10—11月進行,重點是那些危害大、影響大、破壞穩定和涉嫌違法違紀的案件。檢查結果分別報送鐵道部公安局、高檢院鐵檢廳。鐵道部公安局、高檢院鐵檢廳必要時要進行抽查並予通報。
各級鐵路公安、檢察機關要緊密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把本通知的精神落到實處。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鐵道部公安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
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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