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剛

曾小剛

曾小剛,男,漢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於烏魯木齊市,四川遂寧人,1974年10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6年8月26日違紀被查。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7年2月24日雙開處分。2017年9月6日提起公訴。2018年7月25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小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烏魯木齊市
  • 出生日期:1956-10-26
  • 性別:男
人物簡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簡歷

1974.10—1976.12,鄯善縣東風公社接受再教育;
1976.12—1977.09,國家地質總局一大隊基建隊工人(其間:1977.06—1977.09國家地質總局設備管理幹部培訓班學習);
1977.09—1986.07,新疆地質一大隊設備科工人(其間:1984.09—1986.07武漢地質科技管理幹部學院設備管理專業學習);
1986.07—1986.12,新疆地質一大隊設備科技術員;
1986.12—1989.07,新疆地礦局一大隊設備科副科長;
1989.07—1991.06,新疆地礦局一大隊辦公室主任;
1991.06—1992.07,新疆地礦局一大隊管理經營科科長;
1992.07—1992.10,新疆地礦局一大隊管理經營科科長兼石英灘金礦實驗站站長;
1992.10—1995.02,新疆地礦局一大隊黨委委員、副大隊長;
1995.02—1997.03,新疆地礦局一大隊黨委委員、大隊長;
1997.03—1998.02,新疆地勘局一大隊黨委副書記、大隊長(主持黨委工作);
1998.02—2000.11,自治區地礦局第一地質大隊黨委書記、大隊長(其間:1998.09—1998.11地礦部黨校隊長崗位培訓班學習);
2000.11—2001.07,自治區地礦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1.07—2006.05,自治區地礦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其間:2002.03—2002.07中央黨校新疆班學習,2001.03—2003.03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管理學院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進修班學習);
2006.05—2010.09,自治區地礦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2010.09—2017.02,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自治區十一屆政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8月26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組副書記、局長曾小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依法雙開

2017年2月24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自治區地礦局原黨組副書記、局長曾小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曾小剛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出入私人會所,公款旅遊,公車私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企業經營、安全事故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巨額財物,涉嫌犯罪。
曾小剛身為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理想信念喪失,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曾小剛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並退還其侵占的公物,責其退賠公款支付的旅遊費用;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以烏市檢刑二刑訴(2017)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小剛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9月6日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8年7月25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曾小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總計人民幣2588.453萬元(其中收受價值1165萬元房屋一套屬未遂),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小剛歸案後供述辦案單位不掌握的多起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退繳大部分贓款,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曾小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曾小剛犯罪所得1423.453萬元,從扣繳在案的贓款中由扣繳單位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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