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式

曲式

音樂隨著歷史的發展,其內容和表達方式開始多元化,在音樂作品積累到一定量時,有些具有典型意義特徵的作品逐漸被人們篩選出來,在長時間的實踐及規整下,逐漸產生了理論化的對“樂曲體裁創作規律”的總結。這就是起初曲式的誕生。

曲式(Form,musical)就是樂曲的結構形式。曲調在發展過程中形成各種段落,根據這些段落形成的規律性,而找出具有共性的格式便是曲式。樂段的結構及一部曲式:樂段通常由兩個樂句或四個樂句構成。由兩個各有四小節(或八小節)的樂句組成的"樂段"(專稱為"方整性的樂段")在器樂曲中最為常見。其特點是平衡、均稱感強。一首樂曲僅由一個樂段構成的稱“一部曲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式
  • 外文名:Form,musical
  • 全稱:樂曲的結構形式
  • 釋義:音樂作品中具有共性的格式
簡介,曲式的四大原則,對比,展開,變奏,重複,曲式的類別,

簡介

曲式並非一門獨立的音樂學科,它是融合了音樂史、音樂美學、作曲技法及不同地區的人文特徵等諸多因素而形成的一種對音樂作品“形式”上的局部認識。因此我們在了解學習有關曲式的內容時,不能僅限於對樂譜譜面的剖析,而是要全面的,多方位的了解。而對於學習音樂創作的人群來說要提醒的是曲式與音樂內容的關係是互補互進的,曲式雖然可以讓作品更有表達力,但終究是音樂內容決定著曲式結構,總是先有受歡迎的音樂,後才誕生相應的曲式,我們不能為了填充某些曲式而去作曲,或是受已成熟的曲式制約,創作時而不敢有大膽的創新。
曲式與作品分析曲式與作品分析
曲式是"結構"概念。我們把它分成兩個方面來解釋,一個是指音樂在空間上的結構,我們稱之為"織體",另一個是在時間上的結構,專業名詞是"曲式"(form of music)。
為什麼說曲式是"時間上的結構"呢?一部音樂作品,無論是長篇巨製,如交響曲、歌劇,還是短小的歌曲,都要在時間的延續中一點一點地鋪展,這種在時間上的延續,正是音樂藝術的一大特點,所以音樂被稱為"時間的藝術"。而音樂在時間上的延續,無論長短,兩三分鐘或兩三小時,都必須有一個結構框架,有個章法,而不能是混沌一片。這種結構框架或者章法,就稱之為"曲式"。它不是預設的理論,而是在大量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思維範式。

曲式的四大原則

曲式有很多種,正如大的宮殿有大的結構,小的屋舍有小的形式一樣。分析音樂作品時,其中的動機、副動機、樂節、樂句、樂段等劃分不一定存在著“絕對”界線,但形態無論大小,風格無論是古典的還是現代,其音樂織體、情緒的表現手段大致包含以下四個原則:對比、展開、變奏、重複。

對比

音樂的進行、衝突和情緒的改變都來自於對比——強與弱、弦樂與木管、快與慢、大調與小調等等,以此推動和展開樂思。對比是由作品中的多個音樂材料造成的,它們在旋律形態、節奏型、情緒特徵上的不同給聽者帶來了新鮮的感覺。一部作品多少總會有些對比的因素,大型作品的對比幅度會比較大,對比的材料會比較多,相對來說小型作品的對比幅度就小些,材料也沒有那么多。

展開

展開與變奏有相似之處,都是對原音樂素材的更改變化,而展開側重於將原材料的部分加以包含音時值的擴大縮小、音程及和弦的原位轉位變化和受對位法影響而進行的倒影、逆行、模仿、模進等手段進行擴充更改,使得音樂形象或是表達情緒呈現出更加新鮮、多樣、多彩的變化。

變奏

變奏手法是將一個音樂材料在保留某些特徵的情況下進行變化,一方面仍可使人聽出原型同時又有新鮮感。比較簡單的變奏是基本保持主題的旋律輪廓、節奏型甚至和聲,只是添加一些小小的裝飾。稍複雜些的,則會將旋律、節奏、調式調性織體、和聲都做較大幅度的改變,甚至只是選取原材料的某個因素加以發展,以至於幾乎聽不出它們和原型的聯繫了。音樂作品中的"展開"就屬於這種類型的變奏。

重複

重複是指音樂材料的再次出現。一發而逝是音樂藝術的特性之一。為了讓聽者對音樂素材留下深刻印象,重複或者帶有變化的重複就是必須的手段。此外,再現也是重複的一種形式,當一個音樂材料呈示之後,有新的因素出現,在新因素後面前述材料的重新出現,稱作再現,這種手法可以給全曲帶來呼應、對稱、穩定的感覺。再現可以是原封不動的,也可加以變化,使之獲得一種總結、升華的效果。
上述四個原則並不是互相無關的,它們在使用中可以互相滲透。比如,帶有變化的再現,實際上體現了變奏原則,同時又因為它的變化,產生了對比效果。
曲式的確立是通過各種音樂要素的綜合運用獲得的,特別是和聲調性在其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主和弦可以獲得段落的收束感,調性的變化不僅可以帶來對比,還常常意味著下一個段落的開始,再現通常建立在最初調性的回歸上,等等。

曲式的類別

音樂的曲式按照傳統音樂可以分為兩大類,小型曲式和大型曲式。小型的包括一部曲式,二部曲式,三部曲式,復二部曲式,復三部曲式。大型的包括變奏曲式迴旋曲式,奏鳴曲式,套曲曲式,自由曲式。
我國音樂理論家楊儒懷教授則以曲式的共性特徵,將它們歸納為"並列曲式"、"再現曲式"、"複合曲式"、"循環曲式"、"變奏曲式"和"奏鳴曲式"、"迴旋奏鳴曲式"、"復調音樂曲式"、"套曲曲式"和"邊緣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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