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本行政裁判法

曰本行政裁判法是日本政府根據“明治憲法”制定的行政法院組織法。委託德國人勞埃斯拉起草。1890年頒布。共4章,47條。規定行政法院設於東京,由裁判長及評定官5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進行裁判。只負責審理有關行政違法處分的行政裁判事件。行政法院的判決所涉及的有關事件,對有關行政官廳有拘束力。

原則上,行政訴訟非訴願於地方上級官廳並經其裁決後不得提起,但對各省(部)大臣、內閣直轄廳或地方上級廳的處分,可即行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期間是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的60天內。審理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宣判以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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