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工會組織法

智利工會組織法是1979年7月頒布,共76條。主要內容:職工只要符合法律及自己章程規定的條件,有權不經事先批准建立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有權依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加入工人聯合會、總會合會和國際工會組織。工會可分為企業工會,跨企業工會,獨立勞動者工會等。工會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取得法人地位。

工會可以得到、保留或轉讓一切財產,甚至在工會解散時把財產交給某一個會員。工會財產由會費、特別款項、捐款、撥款、出售自己的資產款和罰款組成。工會的解散不影響其會員在集體契約中所享有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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