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寧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的需要,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吸引人才,引進資金,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強外來人口管理,根據《昆明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寧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 單位:82305
  • 日期:1994-12-31
  • 生效日期:1995-01-01
基本信息,規定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4]79號
【發布日期】1994-12-31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晉寧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1994年12月31日市政府
以昆政復〔1994〕79號文批覆同意)

規定內容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的需要,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吸引人才,引進資金,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強外來人口管理,根據《昆明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藍印戶口系指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申辦人提出申請,經晉寧縣公安局批准,並在戶口憑證上加蓋藍色印章,區別於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的戶籍關係。
第三條本縣藍印戶口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指標控制,嚴格掌握”的原則,根據晉寧縣城鄉(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由晉寧縣人民政府下達藍印戶口年度控制指標。
第四條在本縣範圍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可以申辦藍印戶口:
(一)外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投資在本縣的,項目資金到位、產品對路、技術可靠、有一定規模的,其國內親屬和聘用的國內管理人員在本縣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二)本縣範圍以外的國內投資者,投資額達1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金到位,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聘用的管理人員在本縣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三)境外人士,在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購買第一次出售的社會商品住宅,建築面積達50平方米以上,可以為其國內親屬申辦一個藍印戶口;購房面積每超過一倍的,可以再申辦一個藍印戶口。
(四)本縣範圍以外的國內人士,在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購買第一次出售的社會商品住宅,建築面積達50平方米以上,本人或者其親屬可以申辦一個藍印戶口;購房面積每超過一倍的,可以再申辦一個藍印戶口。
(五)被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長期聘用的幹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骨幹、民辦教師、契約制工人及其直系親屬,經主管部門同意,縣勞動人事部門認可,可以申辦藍印戶口。
(六)與非農業人員結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農業人口配偶及其所生子女。
(七)來晉務農和興辦第二、三產業的外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有合法固定住宅、有穩定的生活來源,本人自願提出申請,可以申辦藍印戶口。
(八)本縣範圍內的農業人口,對所在地發展有貢獻,可申辦藍印戶口。
申辦藍印戶口,按不同地區,不同標準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本縣範圍內人員申辦藍印戶口,昆陽鎮、中和鄉每申辦一個藍印戶口交納4000元。晉城鎮、古城鎮每申辦一個藍印戶口交納3000元。上蒜鄉、新街鄉每申辦一個藍印戶口交納2000元。二街鄉、寶峰鄉、雙河鄉夕陽鄉、六街鄉、化樂鄉每申辦一個藍印戶口交納1500元。
本縣範圍內以外人員申辦藍印戶口,昆陽鎮、中和鄉每申辦一個藍印戶口交納6000元。晉城鎮、古城鎮每申辦一個藍印戶口交納5000元。上蒜鄉、新街鄉每申辦一個藍印戶口交納4000元。二街鄉、寶峰鄉、雙河鄉、夕陽鄉、六街鄉、化樂鄉每申辦一個藍印戶口交納3000元。
凡被批准取得藍印戶口人員,及轉為常住人口的人員,從縣內昆陽鎮遷往各鄉(鎮)的一律不退還地區差額。從縣內各鄉(鎮)確須遷往其他鄉(鎮)的,必須補足地區差額後方可遷移。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由公安機關註銷其藍印戶口的,一律不退還已經交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五條申辦藍印戶口時,除須出具申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戶口證明、在晉固定合法住所房產憑證外,視以下不同情況還應提供下述有關證明材料:
(一)來晉投資的,須出具有效的批准檔案、驗資證明、驗關證明和同意為其國內親屬或國內管理人員申辦藍印戶口的證明。
(二)購買社會商品住宅的,須出具同意為其國內親屬申辦藍印戶口的證明。
(三)引進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員,須出具有效的學歷、職稱和資格證書、聘用契約、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本縣申辦藍印戶口的農業人口,須出具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的證明。
第六條申辦藍印戶口時,應提交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派出所審核,縣公安局批准,按標準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後,憑晉寧縣公安局發出的“準予登記藍印戶口通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藍印戶口。
第七條持藍印戶口的人員參照我縣常住人員進行管理。在登記入戶時,按戶發給《晉寧縣藍印戶口簿》;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人員,同時核發《晉寧縣藍印戶口人員居住證》。藍印戶口原則上不得在本縣內遷移,確需辦理遷移手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獲準在本縣登記藍印戶口的人員,不需到原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遷移、註銷戶口手續。申領、補辦、換髮居民身份證及新生嬰兒落戶的,仍在原戶口所在地辦理。
第九條取得藍印戶口的人員,在本縣入托和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就業、申辦營業執照、申辦駕駛執照等方面,享有與本縣常住戶口人口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取得藍印戶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其藍印戶口:
(一)投資未滿2年,抽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資或轉讓產權的。
(二)購買社會商品住宅未滿2年轉賣或出租的。
(三)被投資者和聘用單位解聘,一年內未被本縣範圍內的單位聘用的。
(四)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處罰的。
(五)違反國家、省、市、縣有關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
(六)按規定應予註銷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取得藍印戶口2的以上的人員,有固定住所,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可申請辦理本縣常住戶口。同時,藍印戶口與今後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規定接軌。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親屬系指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旁系親屬。
第十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晉寧縣,報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晉寧縣公安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