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通郵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通郵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09-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1]151號
【發布日期】1991-09-04
【生效日期】1991-09-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通郵管理辦法
(1991年9月4日昆政發〔1991〕151號文轉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郵政通信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保障郵政通信暢通,便於郵政部門加強管理,接受民眾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和《雲南省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昆明市郵政局是本市市級郵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郵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通信秘密、郵件安全和郵政設施完好。
第二章 通郵條件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按規定予以通郵:
(一)具備郵政車輛通行和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條件。
(二)用戶通信地址須是經政府地名管理部門命名的街道名稱和公安機關統一編制的門牌號數。
(三)已安裝、設立接收郵件的信報箱、信報箱間(群)或已設立收發室。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的並已辦妥手續。
(五)用郵單位應按郵局要求到當地郵局辦理郵件投遞註冊登記手續,郵局應在用郵單位登記之日起九十天內安排投遞。
第六條新建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小區,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門到郵局辦理郵件投遞註冊手續。
未辦理註冊登記的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後三個月內到當地郵局補辦註冊登記手續。
單位更改名稱和變更通信地址的,要及時到郵局辦理更名和改址手續。
郵政企業每年在當地報紙上公告辦理郵件註冊登記郵局的地點及聯繫電話號碼。
第七條高層樓房應當在地面層設定專用信報箱、信報箱間(群)或收發室。設定的信報箱應當在每個單元的地面層並與住戶房號相對應。信報箱間(群)是住宅的必要通信設施,應列入住宅建設的設計標準和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通知郵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
第八條城市新建小區應在小區的中心地方設定信報箱群(信報箱亭、信報箱廊)、信報間(或信報收發室)解決通郵問題。信報箱群、信報間都是住宅建築的組成部分,各小區的設計單位應將其納入設計範圍。
信報箱、信報箱群和信報間的設備設計要求,由當地郵政部門提供,所需材料和資金,應和其它配套工程一起列入基建項目統一安排。小區竣工驗收時,應通知當地郵政主管部門參加。
已建小區未安裝信報箱群或信報間的,要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根據上述要求逐步設定。凡不具備上述通郵條件的,郵局不予投遞。
第九條依法設定的信報箱、信報箱群、信報間是通郵的必備條件和基礎設施,經郵政部門驗收後,由產權擁有單位負責維修、管護;也可以委託當地郵政投遞部門負責維護,並由使用單位和個人按月繳納一定的維護費用,以便郵局及時維修及更新。
第十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及社會組織,須在本單位設定收發室。收發室應設在本單位院落的門口或者樓房的地面層。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同在一個院落、樓內辦公的,應當商定統一的收發室。需要上樓投遞郵件和按單位分送的用戶,應與郵政部門商定,並按規定由用戶向郵政部門支付特殊服務費。
第三章 郵件妥投
第十一條按郵電部的規定,下列投遞方式應視為郵件妥投:
(一)按址投遞。
市區內的居民郵件按收件人的地址投遞到平房院落門口或者樓房地面層的信報箱、收發室以及收信戶。單位、單位內附設機構和個人及單位院內宿舍用戶的郵件,一律投遞到單位的收發室。
新建小區用戶的郵件,郵局按用戶租用的信報箱投遞到箱內。
郊區農村用戶的郵件,一般投遞到鄉或投遞路線上的自然村。鄉以下的郵件由鄉政府和當地郵局協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城市郊區和城郊結合部地段的城鎮、農村、零散臨時住戶的郵件,郵局投遞到當地城鎮居委會或農村辦事處。當地居委會或辦事處應協助郵局建立代收代投點,代收代投費用可以向使用郵政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所收取的費用套用於代收代投人員的勞動投酬。
(二)不具備通郵條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自取郵件的用戶,經協商申請租用安裝在郵局內部的郵政用戶信箱,應按月繳納信箱租金並定時到郵局指定的地點自取郵件。
用戶收到領取郵件通知單領取給據郵件或其他郵件時,必須憑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和圖章到指定郵局領取。
第十二條單位收發室接收本單位的公私郵件;賓館、旅社、招待所等接收旅客的郵件,應與郵局之間辦理交接手續,給據郵件應在投遞清單相關欄內加蓋本單位的“接收郵件收發章”。
第十三條按址投遞超出規定重量、體積的郵件,郵局向收件人填發領取郵件的通知單、由收件單位(人)到指定局(所)領取。
第四章 責任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加強對收發室的管理,密切配合郵局做好郵件妥投工作。
第十五條單位收發室接收的公私郵件,應認真核對,簽收並做好登記、交接工作。郵局無失誤的妥投後,如發生收發室誤投、積壓、丟失等造成郵件損失、失效、冒領的,應由本單位及相關的收發人員負責。
第十六條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等流動人員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簽收制度。旅客領取郵件時,應驗視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確認本人後予以簽收。如發生冒領、誤交、丟失、延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該單位負責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凡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通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郵件,郵局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通知到指定局(所)領取郵件。郵局無法通知本人的,可按“無法投遞郵件”處理。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郵局許可,不準擅自遷移或拆除信報箱,收發室的拆遷應事先通知郵政部門。禁止在信報箱開啟處擺放雜物或設定障礙。
第十九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隱匿、毀棄或非法拆閱他人郵件。
郵政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遵守職業道德、堅持依法服務和文明優質服務,不得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懲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有效證件”,指本市常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流動人員的有效證件指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 "郵件” 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包
裹、匯款通知單(含高額匯款通知單)和報刊等。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昆明市郵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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