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規定

《昆明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規定》是一項由昆明市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規定
  • 類型:條例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昆明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5號
《昆明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規定》已經2009年5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具體內容

昆明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式,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投資軟環境,降低企業市場準入成本,根據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審批機關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範中規定獲得行政審批應當符合或者達到的條件、標準和要求,以書面公布、網站公布等形式予以告知;申請人對照行政審批機關公布的告知內容進行前期準備後,向審批機關提交齊備的申請材料並按照相關規定的條件、標準和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審批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承諾即批准申請人從事相應活動,並發放許可證照或批准檔案的制度。
第三條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堅持簡化審批環節與強化事後監督相結合,依法行政和提高辦事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我市行政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具體項目,由市審改辦、市便民辦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告知承諾的告知方為審批機關,承諾方為申請人。告知承諾文書由各有關審批機關製作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審批機關告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辦理審批的法律依據;
(二)獲得批准應當達到的條件、標準,以及所需的前置審批手續等法定要求;
(三)辦理審批手續應當提交的必備材料及應當填寫的規定表格;
(四)申請人作出不真實承諾或違背承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審批機關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申請人承諾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擬從事的活動已經符合審批機關告知的審批條件和標準等;
(二)願意在所從事的活動中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並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三)所作出的陳述、所提交的材料和內容真實合法,否則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願意承擔作出不真實承諾或違背承諾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告知承諾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對照審批機關公布的告知內容進行前期準備,在達到規定的條件、標準和要求後,向審批機關提交齊備的申請材料;
(二)相關審批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當場與申請人簽訂告知承諾文書,並當場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許可證照或批准檔案。
第八條 審批機關與申請人(含全體投資人或其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在告知承諾文書上籤字或加蓋公章後,告知承諾文書即生效。
第九條 告知承諾文書由審批機關發放和管理。告知承諾文書一式二份,一份作為審批機關頒發許可證照或批准檔案的憑據,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第十條 審批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照或批准檔案,應當依法載明許可或批准的範圍、時限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申請人簽訂告知承諾文書並獲得許可證照或批准檔案後,即可進行與審批內容相符的活動,但應當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遵守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告知承諾文書的要求履行監督、檢查、指導的職責,並應當在核發許可證照或批准檔案後1個月內對獲得審批的行政相對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
經實地檢查後發現獲得審批的行政相對人不完全具備告知承諾文書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指導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改正。經指導改正後仍然達不到告知承諾文書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期滿後仍達不到告知承諾文書規定條件的,依法撤銷許可證照或批准檔案,該行政相對人應當同時終止其相應的活動。涉及企業註冊登記前置審批的,相關審批機關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行政建議書,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變更所涉及的經營項目或註銷企業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對因虛假承諾等原因被撤銷許可證照或批准檔案的行政相對人,由原審批機關按照昆明市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披露管理的規定將其行為作為不良記錄信息予以記錄。
第十四條 除核發許可證照或批准檔案後1個月內對獲得許可的行政相對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外,審批機關還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對以承諾方式獲準從事相應活動的行政相對人履行監管責任。
審批機關可以根據承諾項目的不同內容,採用計分制等多種辦法自行制定承諾項目的監管辦法。
第十五條 審批機關告知不明確、不具體,或告知錯誤的,由審批機關承擔法律責任;審批機關工作人員有過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過錯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審批機關未履行告知承諾制度中應承擔義務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行政監察機關投訴,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口頭或書面答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實施。2004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試行辦法〉的通知》(昆政通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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