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173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 外文名:Kunming City STD Management Measures
  • 發文日期:2008-11-14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性病的發生與蔓延,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衛生部《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和雲南省衛生廳《關於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昆明市行政轄區內的愛滋病、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等列入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性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性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性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昆明市性病防治的具體管理工作和業務指導。
二、負責組織建立性病防治專業隊伍,採用各種形式組織宣傳性病防治知識。
三、負責建立由區域內各級各類醫院,各級防疫站、皮防站、婦幼保健所、市性病防治監測中心、市愛滋病防治監測中心組成的市性病防治體系。
第五條市性病防治體系的職責是:
一、對性病患者進行治療,並追蹤傳染源,對愛滋病和梅毒患者做到性侶追蹤。
二、對獻血者進行常規的愛滋病和梅毒檢查,杜絕愛滋病和梅毒患者獻血。
三、負責對孕婦實行產前性病檢查,按規定對新生兒實行性病預防治療。
四、負責對婚前體檢者實施性病檢查。
第六條昆明市性病的監測、性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防工作,由昆明市性病防治監測中心負責。昆明市愛滋病的監測、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防工作,由昆明市愛滋病防治監測中心負責。
第七條集體、個體診所從事專科性性病診斷和治療業務的,須經市性病防治監測中心考核合格,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八條建立疫情報告制度。昆明市性病疫情報告的病種是:愛滋病、淋病、梅毒、非淋病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軟下疳、生殖器皰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腫。
第九條各性病監測點應指定專人負責資料統計,按規定填寫全國統一製作的報病卡,每月五日前向市性病防治監測中心報告上一個月的性病疫情。
市性病防治監測中心應每月將性病疫情報市衛生局、省性病防治中心和送市衛生防疫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到醫院查閱性病病歷和統計資料。特殊情況需查閱的,須持單位介紹信經市性病防治辦公室批准。
第十一條婚前體檢應把性病檢查作為內容之一,發現性病患者,未治癒前不準登記結婚。
第十二條飲食、食品製作、旅館、旅遊服務、文化娛樂、交通運輸等行業對新職工的體檢和職工進行健康檢查時,要把性病檢查列為常規檢查項目。確診患有性病的,須治癒後方可用工。
上述行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應配合衛生部門定期對本行業的職工進行性病檢查。
第十三條對查獲的嫖客、暗娼和吸毒人員,由公安部門送昆明市性病防治監測中心進行性病檢查。確診患有性病、並已批准勞教的,送收容教養所實行教育改造和性病治療;未批准實行勞教的,由市性病防治監測中心負責進行性病治療。對強制治療的性病患者,未經治癒的,不得放回。
第十四條對犯有淫亂違法行為的港、台、澳和外籍人員,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並及時通知和協助市性病監測中心對其進行性病檢查。確診患有性病的,實行強制治療,並登記、建卡存檔,責令其限期離境。
第十五條嫖客、暗娼、吸毒人員和其他違法人員的性病檢查治療費用,由本人自理,或在收取罰款時預收檢查治療費用。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縣區級以上衛生、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等處罰;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建議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而擅自開診的;
二、各醫療單位和從事專科性性病治療業務的集體和個體診所,發現性病患者不按要求報告或隱瞞不報的;
三、市性病防治監測中心接到公安部門的性病檢查通知,超過四十八小時仍未前往檢查的;
四、對被強制治療的性病患者未經治癒放回的;
五、對結婚登記申請者未經性病檢查而允許辦理結婚登記的;
六、對輸血人員未經愛滋病、梅毒檢查而準其獻血的;
七、拒絕執行本辦法其他規定措施的。
第十七條從事性病防治管理的人員玩忽職守、給性病防治工作造成損失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昆明市衛生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昆明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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