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私有房屋修繕規劃管理辦法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51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城鎮私有房屋修繕規劃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私有房屋修繕規劃管理辦法
  • 分類: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私有房屋修繕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城市規劃法》和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城郊結合部和郊縣區城鎮(包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修繕私有房屋(包括維修、翻建和擴建)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修繕私有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要求。
二、不損壞城鎮綠化,不影響城鎮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和管線工程的安全和使用。
三、不妨礙相鄰居住房屋的採光、通風、排水和相鄰居民的正常通行等。
四、以自用為目的,房產權及土地使用權屬清楚。
五、擴建房屋按常住人口計算:市中區的居民,人均居住面積不超過12平方米,市中區的農民,人均居住面積不超20平方米。在城郊結合部的,居民人均居住面積不超過18平方米,農民人均居住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郊縣區城鎮私有房屋擴建的限制面積,由各縣區確定。
第四條 修繕私有房屋,禁止侵占公園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城鎮公共綠地、城市道路及空地。房屋外牆的突出部分(包括台階、踏步、花台、陽台等),不得侵占街巷的地面及空間。
第五條 修繕私有房屋,應在原有用地範圍內進行。擴建房屋需占用其他房屋所有人(單位)共用的院壩、通道時,必須徵得其他房屋所有人(單位)的同意,並訂立書面協定。
第六條 私有房屋屬於城市規劃中列入保護的傳統民居,只能原樣維修,不準翻修、擴建。
第七條 下列地區的私有房屋,除必須維修的破舊危房外,不準擅自進行翻建、擴建。
1、已列入近期城市建設計畫的舊城改造地段及綜合開發地區;
2、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
3、規劃道路範圍;
4、城鎮河道兩側防洪隔離帶;
5、鐵路兩側安全隔離帶;
6、城市總體規劃預留的城鎮泄洪地帶、高壓輸電走廊等規劃特定地區。
第八條 修繕私有房屋應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規劃審查、批准,領取修繕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 修繕私有房屋,應向所在地的縣(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離縣城較遠的郊縣(區)城鎮的居民修繕私有房屋時, 向縣(區)政府指定的城鎮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時須持下列證件:
1、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證件。修繕與他人(單位)共有的房屋,應同時提交共有人(單位)同意的有關證明;
2、常住戶口證明;
3、當地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4、房屋平面位置圖。跨度超過6米的平房或二層以上(含二層)的樓房,還須提交具有設計資格的建築設計單位所作的設計圖紙。
第十條 下列私有房屋的修繕,由區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1、市中區和城郊結合部需要維修的傳統民居;
2、第七條新列地區的私有房屋,確係破舊危房需要維修的;
3、市中區臨街私有房屋改建為商業、服務用房的;
4、市中區需要翻建、擴建的私有房屋。
第十一條 修繕私有房屋必須按照修繕許可證規定的要求施工,如確需變更須報原發證機關批准。自許可證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仍未施工,又未經發證機關批准延期的,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 私房修繕時,必須妥善處理同鄰近房屋的關係。必須採取有郊措施保護鄰近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蹟、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等。如有損壞,按規定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地下文物、各種珍藏或管線設施時,必須立即停工妥善保護,並報告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處理,經允許後方可復工。
第十三條 修繕房屋竣工後,房屋所有人應向核發修繕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組織有關部門共同驗收。經驗收合格領取驗收證明後,應在三個月內持修繕許可證、驗收證明和房屋平面位置圖,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新的房屋所有權證件。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縣(區)級以上規劃管理部門按違章建設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定義是:
城市中區:規劃二環路以內和北校場地區。
城郊結合:市中區以外,官渡區關上鎮的關上、五里多辦事處,金馬鎮的金馬、新迎、大營辦事處,聯盟鎮的虹山、長 青、勝利、桃園、小壩辦事處,福海鄉的吳井、永聯、河北、河南、楊家辦事處,前衛鎮的福德、南壩、馬家辦事處,西山區馬街鎮的近華、明波、紅聯、洪園、梁源辦事處,黑林鋪鎮的海源、團山、普吉、聯家辦事處。
郊縣區城鎮:城郊結合部以外官渡、西山兩區和市轄各縣的 縣城、建制鎮、工業衛星城鎮和城鎮型居民點。
維修:不改變房屋原結構基礎上的局部修繕工程。
翻建:不變動原基地界址,不增加建築面積的房屋修繕工程。
擴建:在原有宅基地上增加建築面積的房屋修繕工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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