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於1987-02-05發布並生效,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7]9號
  • 發布日期:1987-02-05
  • 生效日期:1987-02-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2月5日市政府
以昆政復〔1987〕9號文批覆同意)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國字〔1986〕59號檔案和市人民政府昆政發〔1986〕180號檔案的規定,加強我市出租汽車和旅遊包車的管理,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運輸和旅遊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駐盤龍、五華、西山、官渡四個區內以及省內外各專州縣和市屬八縣進入四個區內經營出租汽車和旅遊包車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經營者)。
第二條 本市出租汽車根據用戶的租車需要,不受時間、地點、營運路線的限制,但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辦法和租價標準營運。
在始發地設有經營的固定售票點,經售往返旅遊車票,中途和終點不設站點,經營客運業務,根據旅遊淡旺季和客流量的多少出車、以里程、時間、包車形式統一結算車費的客車,均屬於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的業務範圍。
第三條 昆明市公用事業局是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對本市出租汽車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本市出租汽車堅持“統一管理,多家經營”的方針,國營、集體、個體(聯戶)均可經營,但必須到市公用事業局辦理申請手續,領取《城市客運準運證》,並同時到公安、工商、稅務、保險等部門按規定申辦有關手續。
申辦手續的程式如下:
1、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營業範圍、經營方式、車輛型號、數量、停車場地等),經單位主管部門證明,個體戶經戶口所在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證明,到市公用事業局公共運輸管理辦公室辦理申請手續。
2、經審查合格後持申請表到駐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辦理稅務登記和購買統一客票手續。
3、到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申辦營運車輛檢審、驗證或考核駕駛員合格無誤,並應按國家規定到保險公司辦理有關保險手續。
4、到市公用事業局公共運輸管理辦公室領取《城市客運準運證》,噴制統一標誌,辦妥營運前的全部準備事宜。
擴大經營範圍,增加營業車輛的,應按本條三、四款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因故停業的,應分別到審批機關辦理歇業登記。
第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市物價局和市公用事業局制定的計程車租價標準和收費辦法,明碼標價,並裝配計費器,計程計時收費,同時應使用經稅務部門批准印製的“客運定額發票”、“公共運輸客運專用發票”(包車專用),跨市轄行政區經營十二座以上(不含十二座)計程車(不含包車)的,使用交通部門統一印製的公路客票。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所轄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微型客貨兩用車(含機動三輪車)客運出租業務的,使用公用事業局發售的統一客票;從事貨運或納入“四定”管理客運業務的,使用市交通部門發售的統一貨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自行定價和改變收費辦法,不得自行印製客票或重複使用客票(即不撕票)。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在辦理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車手續時,應持有包車證才能營運,包車證由市公用事業局統一印製核發。
第六條 出租汽車營運車輛應保持機件完好無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同時做到車容美觀整潔。車門兩側噴有單位(或個體戶、聯戶)標誌,前後擋風玻璃應有明顯的出租標誌,小型客車車頂要安裝出租標誌燈,並裝配計費器,有條件的逐步實現電訊調度和電訊報警。
第七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做到:“安全第一,優質服務”。在從事營運時,駕乘人員必須佩戴統一制發的《昆明市出租汽車服務證》,並建立健全服務標準、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等規章制度,提高服務質量。
第八條 各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應加強安全營運的領導,可視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定相應的安全機構和安技人員,個體戶駕乘人員的安全學習,由市公安局統一負責,由於忽視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規定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外,應同時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第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市交通規則和城市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為方便乘客和有利於交通秩序管理,出租汽車在市內行駛時,除單行道、交叉路口和上下班高峰期外,允許招手即停,上下乘客,但停車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未經公安局交通大隊同意,不準沿街設站售票。
第十條 出租汽車嚴禁拉易燃易爆物品和國家規定的違禁物品,不準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惑、招徠乘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知情不報、或為罪犯提供交通工具者,吊銷駕駛執照。觸犯刑律的,依法論處。
第十一條 對不安裝計費器,不明碼標價服務的計程車,或有欺行霸市,哄抬運價,哄騙乘客,多收運費,不撕客票,偷稅漏稅,不服從管理行為的,一經發現,分別由物價、稅務、工商、公用事業局等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限令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證件等處理。
第十二條 對遵紀守法,並受到民眾表揚的或向不法犯罪行為積極鬥爭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公用局、公安局、工商局負責組織實施,並由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公用事業局
一九八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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