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校長“約泡女大學生”事件

2013年5月31日,微博上一則有關昆明某培訓學校校長的不當言論在網路上瘋狂轉載。這名校長用微博私信搭訕性話題,被博友截圖傳到網上,被指校長私信“約泡女大學生”。之後,校長私信向博友道歉並要求刪帖,卻遭勒索10萬元“公益捐款”。

6月2日,晚報記者對此事進行調查採訪,涉事校長否認“約泡”一說,並稱他只是言辭不當惹來麻煩。當事另一方貴陽大三女生表示,她已經接受道歉,並原諒了校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一校長“約泡女大學生”事件
  • 時間:2013年5月31日
  • 相關人物:昆明某培訓學校校長
  • 當事人:貴陽大三女生
微博爆料,記者調查,當事女生,事件演變,律師說法,

微博爆料

被轉載過的微博上顯示:“新浪實名認證的昆明某教育分校校長熊某,私信女生約泡曝光:語言低俗不堪……”博友對涉事校長的批評言辭激烈,甚至與海南校長帶女生開房一案聯繫起來加以抨擊。微博最後還配發了一張手機截圖,圖中有4句與性愛有關對話:“你和炮哥約過?……”而面對校長的調戲語言,女方回以臭罵。
截圖上包括熊某微博上的實名認證,其所在學校也隨之曝光。

記者調查

根據微博認證的單位信息,記者撥通了熊某的電話,他在電話直喊冤,並表示願意接受採訪,將事情的原委公之於眾,給公眾和網民一個交待。在北市區,記者見到了熊某,他看上去30齣頭。為證明自己有冤屈,他還帶上了妻子。
熊某說,為趕時髦,他註冊了新浪微博。前不久,他關注了一個名叫“sexfriend”的博友,並通過這名博友認識了女博友李玉(化名)。
“sexfriend”應該是一名性方面問題的專家,在微博上為博友解惑性方面的問題,博友們習慣稱其為“炮哥”。
據熊某回憶,5月31日下午,熊某和妻子一行去一所學校考察。當時朋友開車,熊某和妻子坐在車的後排。刷微博時發現“炮哥”發了一條關於性方面的帖子,李玉跟了帖。看到跟帖,他認為李玉對“炮哥”有敬佩和欣賞之意。隨後,他私信了李玉,沒想到這兩句搭訕的話被截圖後,博友開始攻擊他,他被迫成為網路紅人。熊某表示,當時出於好奇的心態,單純地發私信問了兩句,沒別的意思,更沒有“約泡女生”的意圖。
熊妻告訴記者,她清楚地記得丈夫發微博的時間大概是下午3點多,當時丈夫還給她看了私信的內容。“你問人家小女生這種話乾什麼?現在遭罵了吧!”她當時如是提醒丈夫。“我丈夫他有再大的膽子,也不可能當著我的面私信約泡女生。”熊妻認為,如果丈夫真的如微博上說的那樣發私信約泡女生,丈夫不可能還會給她看私信內容。
現在,事情已經嚴重影響到了熊某的工作,單位也知曉此事,無奈他只能註銷了自己的實名微博。

當事女生

記者向李玉進行了核實。李玉自稱是貴陽市某大學大三的女學生,當天“炮哥”發了一則微博,好奇的她就跟了帖,她本人根本不認識“炮哥”,只是單純的一個微博冬粉。
為何要將熊某與自己的私信截圖到微博上?其表示,她是無心之舉,她以前也常常收到一些亂七八糟的私信,這一次熊某私信她,說了私信上被截圖的話。她看了熊某的微博認證,一看是一名校長,這段時間,“校長”這個詞很敏感,於是,她私信給了“炮哥”。她原本只想給“炮哥”一人知曉,沒想到會被公之於眾。
“你認為熊某是在約你嗎?”記者問。
“這個不算正式私信約我,再者,我在貴陽,他在昆明,他不可能做這種事。我認為他當時的言辭不當,才會惹來後面的麻煩,我理解這些話只有騷擾之意。”李玉表示,事發後,熊某一直給她道歉,目前,她已接受了道歉。

事件演變

在熊某看來,他和博友李玉是朋友,他也知曉李玉是一名大學生。熊某說,在這件事情上,他的言語確有不當,事發後,他已向廣大博友和當事人李玉道歉,請求原諒。他還私信跟帖人請求刪帖,有些博友叫他跟博友“你妹專家團”談,卻遭對方私信勒索。他向記者出示了網路上的私信原文。
“你們刪除帖子吧!”熊某說。
“就此事向公眾道歉要求諒解,並承諾向‘免費午餐’捐款10萬元。”網名為“你妹專家團”私信說。
“您高抬貴手吧!現在很多人都在發,怎么辦?”熊某苦苦哀求著。
“捐10萬元免費午餐,我認識的(博友)我叫他們刪帖。我們不是坑你,這些錢捐公益。”“你妹專家團”說。
“給那些人捐,我打報告給我們相關負責人。”熊某說。
“沒有誠意的危機公關不行。”“你妹專家團”說。
雙方討價還價,沒能達成一致意見。熊某還向記者出示了其他博友發的類似敲詐信息。熊某認為,不排除有惡意炒作的行為或同行商業詆毀。目前,他已經收集了大量的證據,準備向公安機關報案。

律師說法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趙興祥認為,如果行為人(發帖人)以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通過發表一些可能因產生公眾誤解或對被害人的精神產生巨大壓力的言論(帖子),並以此方法來威脅或要挾被害人,索要數額較大的所謂刪貼費的行為,實際上已構成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敲詐勒索罪,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不論是否實際取得勒索的財物均不影響該罪名的成立,發貼人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但因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實際取得財物的,叫犯罪未遂,仍按敲詐勒索罪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果行為人不以敲詐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未能證明其目的),但其所發帖子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則可構成誹謗罪。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記者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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