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業協同組合

歷史,組織體制,事業,任務,發展趨勢,面臨問題,

歷史

其歷史可以追溯至江戶時代末期(約1850年)的“先祖股份組合”和明治維新時(19世紀末)的“同業組合”。當時這些組織集中從事生產資料的購買、生產資金的融通和產品的銷售,被認為是當今日本農協的雛形。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適應侵略戰爭的需要,日本政府將國民經濟轉入戰時體制,並依據1943年頒布的《農業團體法》,將農業領域的各類“產業組合”與其它農業團體合併成國家統制的“農業會”。“農業會”以所有農戶為成員,不僅開展信用事業,而且在國家統一管理下開展諸如購置農具、銷售農產品等事業,實際上成為國家調控農業的代理機構。而在戰敗後,日本於1947年制定了《農業協同組合法》,1948-1949年間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農協組織。它是在日本歷史進程中的多種合作組織的基礎上,在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改革、整頓形成的。日本農協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建立健全了從農戶→基層農協→縣農協中央會→全國農協中央會的組織機構,為日本農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組織體制

日本於1947年11月頒布了《農業協同組合法》。該法是以英國的羅奇代爾原則為思想基礎的。現行的日本農協實行基層農協—都道府縣聯合會—全國聯合會的三級體制。基層農協是按市町村行政區域成立的。信用事業的全國聯合體為農林中央金庫。

事業

日本農協的事業大體上與韓國農協相同。這裡僅指出三點:一是,農協的產品購銷等經濟事業一般為赤字經營,其赤字由信用、保險事業盈利來填補;二是,農協受理的保險額僅次於日本最大保險公司(日本生命)位居第二;三是,農民保健事業發達,農協共有醫院113家,醫生和護士達39000人。

任務

與其它國家的專業農機合作組織相比,日本農協承擔著農業經營和生活指導、銷售農產品、農資供應服務、信用和保險服務、提供設施設備服務以及醫療服務和老年人福利事業等多方面的任務。各種涉農活動均離不開各級各類農協的參與,許多重要的農產品要依靠農協來加工、存儲和運銷,農戶所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七成以上是通過農協得到的,農戶所需農業資金的絕大部分也靠農協的信用事業來提供。農協在日本農業與農村中始終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其中,提供農業機械和農業設施設備是農協最重要的服務功能之一。即加入農協的會員無法單獨獲得急需的設施,由農協建好或購買後由社員或聯戶有償使用。如大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大米加工設備、農用倉庫、選果場、保溫庫、農機維修站和加油站等,都在農協提供範圍之內。農協同時還提供農業勞動的合作化(共同育秧、共同植保、共同收穫等)服務。日本對農業機械一直有政府扶持政策,其中對農民組織、團體購買農業機械實行補貼,從1964年開始,一直延續了40年。40多年來,農民使用機械的積極性一直很高,政府都有高額的補貼,10%-50%不等。特別是購買使用先進的、價格高的,補貼比例和額度也大,大大促進了農機化的發展。總之,在日本,農協的影響力巨大,經濟輻射力遍及農村的各個角落。

發展趨勢

(一)農協發展的基本方針。於2000年10月召開的全國農協第22次大會決定:農協要適應國民價值觀多樣化的變化,發揮農業多功能的作用,把建設“與農共存”的社會作為農協在新世紀的基本方針。
(二)農協組織體制。組織體制改革有兩項內容:一是,合併基層農協,即將原有的一個市町村有一個基層農協改編為若干個市町村有一個廣域農協(仍然是基層農協),計畫把現有的1400個基層農協合併為535個廣域農協;二是,將現有的市町村—都道府縣—全國的三級組織體制改編為兩級組織體制,即將都道府縣聯合會合併到全國聯合會,形成市町村廣域農協—全國聯合會的新的組織體制。
(三)農協努力實現政府提出的提高食物自給率的目標。為此,一是支持大規模農戶的生產經營;二是培育農業生產合作法人;三是超越町村範圍,振興區域農業。
(四)農協加強與市町村的聯繫,促進與農共存的農村區域的開發建設。
(五)農協採取各種方法使全體國民加深對農民、農業、農村的認識。日本農協作為代表農民利益的“強大壓力集團”早已聞名世界。

面臨問題

日本農協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政府的惠農政策逐步減少,對農協的扶持和支持政策也在減少。如持續了近40年的農機補貼自2004年開始取消,農民購買農機不再享受補貼,因此農協為農民提供農業機械上的優勢消失殆盡,農民可直接從廠家採購或從其它經銷商那裡採購;農協組織機構龐大,各級雇員人數多達30萬人。目前農協除信用和保險服務外,其它業務均處於虧損狀態中,而一些貿易流通和採購銷售還層層加價,引起基層農民不滿;農協因擁有極強的組織能力、涵蓋幾乎所有的農戶,成為戰後日本政治保守化的重要基礎,是日本農村保守化勢力的守護者。但近年來農協組織的行政化和贏利化傾向也引起農民的不滿。這些都加劇了農民、農協和政府以及農民、農協和其他社會群體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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